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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拟增三条规定容易引起误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细读草案,笔者认为相关条款容易引起误解。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容易被误解。草案拟将代表法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笔者认为,草案拟增加该款的本意是叫停“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尝试,但“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的条文容易产生误解。代表一届任期为5年,5年中,代表的生产和工作岗位的变化是在所难免的。比如说,到退休年龄是不是需要退休?企业主是否有权辞退具有代表身份的员工?

  笔者建议删除“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的表述。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进程中,如果认为依据国情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现阶段不可行,可以在法律中明确“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化”或“不提倡人大代表专职化”。

  “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容易被误解。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笔者认为,草案拟增加该条的本意是禁止公权私用。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代表依法履职行权的行为是公权行为,当然不能假借执行代表职务为个人牟利。但如果仅列举具体司法案件和招标投标两方面具体情况,很容易被“误读”为:可以在其他领域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有关机关、组织的正常工作和活动。

  代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的现象在现实中屡有发生,而其他领域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有关机关、组织正常工作和活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该条文对现实中还存在的其他公权私用现象仅用一个“等”字模糊表述,显得不够准确、全面、严谨。

  对此,笔者建议将该表述调整为“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有关机关、组织的正常工作和活动”。

  代表有依法暂停代表职务情形可以罢免的条款容易被误解。草案拟将代表法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代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罢免代表理由,如果只规定部分情形,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具有其他情形的“问题代表”就不属于被依法罢免的行列。

  关于罢免代表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曾表示,从法理上来说,只要选民认为该代表不称职,就可以联名提出罢免申请案,要求罢免其代表职务。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有三种:违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损人利己、贪污受贿;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

  草案拟完善明确罢免“问题代表”的理由未尝不可,但所列情形要准确、全面,“违法违纪的”、“有损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代表职务形象的”、“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选民依法联名要求罢免的”,都应该被列为罢免理由。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有何修改建议,请您踊跃来稿

  日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和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对这两部法律草案有修改意见,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同时,还可以向本报投稿。来稿将择优刊发。

  投稿邮箱:syzk@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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