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刑法中的“住宅”应改为“住所”

  【点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独家观点】

  应将刑法该条规定中的“住宅”修改为“住所”,将“非法侵入住宅罪”改为“非法侵入住所罪”。

  【法律较真】

  “住宅”一词的适用缩小了刑法所要

  保护的法益,用词不够严谨,而且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分歧和争论,造成部分案件难以定性,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增补本)的解释,“住宅”多指规模较大的住房。而社会对“住宅”的理解也通常限定在“居住时间较长、位置固定、空间封闭、面积较大的房屋”。而“住所”,则是指人们居住的处所,只要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场所,不管居住时间长短、位置是否固定、空间是否封闭、面积大小与否,都统称为住所,其概念的外延要比“住宅”宽泛得多。

  刑法之所以把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住宅权,更在于保护存在于住宅权之外的利益——居住者的隐私权、人身权,以及居住者生活的安宁。刑法把“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就是这一立法精神的体现。

  按照这一立法精神,应当把“住宅”理解为:供人们生活起居,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而除了我们通常理解的住宅之外的人们临时租住的客房、宾馆房间,江河湖泊上渔民长期生产、生活居住的船只,建筑施工工地上的临时搭建的工棚,少数民族居住的、旅客游玩临时支起居住的帐篷,黄土高原上村民居住的窑洞等人们居住的场所,都具有这一特性。非法搜查、侵入这些场所,同样会侵犯居住在其中的公民的人身权利、隐私权,破坏他们生活的安宁。因此,只有将“住宅”修改为“住所”,把上述的这些供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一并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才更符合立法精神,更有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把“住宅”修改为“住所”,也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住宅的理解认识不统一引起了争议,造成部分案件出现定性难、定罪难、处罚难,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虽然大多数办案人员把“住宅”理解为“供人们生活起居,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但因为这种理解缺乏立法的明文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支持,很难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同,甚至成为其脱罪的重要理由和借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因此,笔者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将“非法侵入住宅罪”修改为“非法侵入住所罪”。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