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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疑似角色错位

  8月31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大规模表彰优秀人大代表。其中31名本届西安市人大代表获得了“代表履职积极分子”称号,新城区市人大代表调研组等13个单位和个人,获得代表专题调研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称号。30个单位和25名个人分别获得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据9月1日《华商报》)。

  西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的做法并非特例。此举初衷是好的,也确实能给人大代表精神上的激励。但笔者认为,“表彰代表”虽合情理,却不合法理,而且弊大于利。

  众所周知,国家机关的各类表彰,一般是用于上级对下级、管理者对被管理者。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既不是人大常委会的下级,也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干部职工。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根据“谁选举,谁监督”的民主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监督对象来表彰监督主体,合适吗?

  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这些本是人大代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没把本职工作干好,就是失职。而“表彰”有可能使一些人大代表沾沾自喜,不思进取。问题还在于,既然人大常委会可以表彰优秀人大代表,是否也可以处罚“不称职”的人大代表呢?人大常委会奖罚人大代表的空间可以拓展到哪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光奖不罚,就像“无刃剑”一样没什么威力。也正如美国食品大王鲍洛奇所言:“光奖不罚,懒惰的人将更加偷懒;光罚不奖,勤奋的人将失去进取心。”

  对于“表彰人大代表”,不能简单地作出否定性评价,而应该从反思“角色”开始,进一步厘清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关系等,进而完善运作机制,促进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健康开展。

  笔者认为,各地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树立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意识,并在组织、人才、经费等方面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要当好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同时,忠实客观地记录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为选民监督人大代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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