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义)9月1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加大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条例共8章66条。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重庆市人大内司委一位负责人表示,条例虽未对父母看孩子网上聊天记录、拆阅子女信件等作出明确处罚规定,但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
条例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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