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认定本月底前申报 详细条件公布
本报讯 (记者李少威)东莞市经信局已从9月3日开始了总部企业的申报认定,申报时间本月底截止。经信局9月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对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现有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要具备4个条件:一是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在东莞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莞(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其中不少于2个为市外企业;四是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现有企业如申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须在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东莞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4个类别,现有企业申请认定也有具体的条件限制。
制造业总部须符合东莞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东莞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高端服务业总部须符合东莞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东莞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商贸服务业总部须符合东莞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企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东莞纳税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一般职能总部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莞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500万元及以上。
新设立或迁入东莞的企业要认定为总部企业须符合4项条件。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大型企业;
2.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东莞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将在东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其中不少于2个为市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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