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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起诉物流公司遭遇举证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05:16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者 黄露玲通讯员 宋成松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物流合同纠纷中,逾期半个多月收到货物的货主李栋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然而他手中的所有单据在取货时都已交给了物流公司,且当初和对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处处隐藏的“霸王条款”更让他有苦难言。就在案件的审理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陷入僵局时,人民陪审员张烟军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个明显破绽,致使案件峰回路转。

  在济南市天桥区经营汽配生意的李栋,委托济南某物流公司从外地承运一批汽车配件,双方在签订承运合同时约定“物流公司收货后一周内运抵济南”。今年3月25 日,迟到了半个多月的配件终于运抵济南,见到货物,李栋实在高兴不起来,因为这次“迟到”,他损失近2万元。为此,李栋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按照物流业内的‘潜规则’,货主在收货时‘凭条取货’,而这张记载货物运输内容、时间的重要凭据在取货时须交给物流公司,这就让货主在维权时遭遇举证难的尴尬。”参与庭审此案的人民陪审员张烟军告诉记者,在不少运输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全面举证维护权益。

  “很多物流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往往暗藏有利于物流企业的‘ 霸王条款’,消费者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草率签了字,往往为日后的争议埋下后患。”张烟军告诉记者,在此案中,物流公司就因为李栋手中没有证据证明准确的托运时间,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运输时间这一证据漏洞拒绝赔偿。

  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举证,就在李栋打算撤诉的时候,张烟军在翻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个细节很蹊跷,“在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张货物流程记录单,该单中详细标注了运输时间和入库时间,物流公司提交这份证据的目的是证明自己没有在中转过程中耽误时间,但偏偏就在这张单子上,运输时间和入库时间写颠倒了,存在明显作假痕迹。”张烟军的这一发现很快得到了合议庭的一致认可,最终案件有了转机。日前,此案经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李栋最终胜诉,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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