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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施工许可手续前 建设单位必须先预拨一月民工工资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蔡宇)昨日,成都市建委发出通知,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通知要求,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未按照此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将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罚。

  通知明确要求,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就要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如果一旦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通知规定: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这一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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