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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代刑旨在挽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14: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杨 涛(检察官)

  李花被“以善代刑”,并非孤例。目前,全国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以善代刑”在法律上的标准称呼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并非检察机关心血来潮的产物。像德国、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普遍赋予检察机关类似不起诉的权力。因为,这样既能够实现刑罚目的,维护司法公正,又提高诉讼效率。

  “附条件不起诉”在今天,也是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而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像李花这样出身贫寒的大学生,虽然盗窃了他人的财物,不过,毕竟是事出有因,而且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且有投案自首这种悔罪表现,检察机关给她一个考察期限,看她后续的表现决定是否起诉,这就给了她出路,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为社会挽救一个人;相反,如果直接就送她上法庭,就可能导致她自暴自弃,进而继续危害社会,法律的条文是实现了,但社会效果不一定好。

  我理解一些人对“以善代刑”是否带来权力滥用和奸恶之人是否会钻法律空子的担忧。从根本上讲,对“附条件不起诉”担忧还是源自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这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师出无名。正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适用的条件等各方面各行其是,这就可能产生权力滥用的问题。然而,我们并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在制度上对“附条件不起诉”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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