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玲(市民)
鉴于李花是初犯、偶犯,投案自首,主动退赃和个人实际,检察官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公众舆论应该可以接受。然而,检察院免予起诉的附加条件之一竟然是:“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李花不能有一门功课“挂科”,顺利拿到本学年的全部学分。”检察院挽救人才的善意可以理解。但是所附加的免予起诉条件应与案件有关,而考试成绩与盗窃案件根本没有必然联系。把嫌疑人“考试不挂科”作为免于起诉的附加条件可能涉嫌滥用司法权力。
首先,考试挂科就该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罪加一等;成绩不挂科就可以网开一面,法外开恩。这是什么办案逻辑?何况,考试有一定的偶然性,考试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个平时成绩不错的考生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考生是否“考试不挂科”并不能完全说明一个人的学识与能力。检察院以“考试不挂科”作为免予起诉的条件并不是爱惜人才,而是爱惜考试成绩。
而且,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违法犯罪的性质并不因个体的学历、身份发生改变。翻遍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也找不到以“考试成绩”为起诉依据的相关条款。地方检察院并不具备司法解释权,不应在刑事犯罪这样严肃的问题上滥开口子。附条件的免予起诉的司法口子一开,容易将检察院办案引入误区,造成“应诉不诉”的局面。
笔者担心,一旦按考试成绩免予起诉的检察院经验被推广,很容易造成高学历者、社会精英不受法律约束的错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