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吃回扣吃掉一只“饭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14:47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员工收受回扣,公司将其除名。日前,闵行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关系案件中,判定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周先生于2008年8月1日起被聘为“雅诗兰黛”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担任行政协调员工作。2008年8月19日,周先生收到“雅诗兰黛”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其违反了《员工手册》有关以职务之便谋取不当私利之规定,决定于2008年8月15日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

  同年9月11日,周先生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获2008年8月16日起的工资。其请求获裁决支持。但“雅诗兰黛”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8月15日解除,并无须支付2008年8月16日至2009年11月19日期间的工资3.7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中,“雅诗兰黛”申请多位来自快递公司的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为了争取到“雅诗兰黛”的快递业务,或自己掏钱买消费卡给周先生,或请吃饭。“孝敬”之后,确实增加了业务。

  法院认为,周先生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雅诗兰黛”以周先生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据此,闵行区法院作出“雅诗兰黛”与周先生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无须支付给周先生3.7万余元工资的一审判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