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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房产公司违约买主获得退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15: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永)房产公司宣称买房能办进京户口,小王于是和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不料,户口没能进京,房子也被开发商高价卖给他人。一怒之下,小王将开发商告到房山法院。记者今天获悉,法院判房产公司退款28万元并赔偿1万元。

  据小王介绍, 2007年底,她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地产公司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向小王交付住房。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补充协议中承诺,2009年3月31日之前为小王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否则将支付违约金1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王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纳了首付款28万多元。而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既未交房,也没有给她办理户口进京手续。因此,小王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第二次卖房的差价,向自己支付房屋增值款3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未履行合同致使小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小王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因小王要求返还房屋增值款,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J161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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