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有违法治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01:15  红网

  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在扫黄前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警方称此做法目的是想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当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家属写信时,警方称嫖客行为属临时性,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9月6日《东方早报》)

  都知道,刑法上有一个“疑罪从无”原则。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于刑事案件如此,对于普通的治安案件也是如此。“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是执法者应当掌握的基本原则。即使“根据经验判断,非正规的休闲店百分之九十九涉黄”,但在没有抓到现行的情况下,只能认为这些“发廊女”没有卖淫行为。仅仅是因为“有卖淫嫌疑”,警方就“调查盘问并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出其家庭地址,然后给其家属写信”,这种做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那些“有卖淫嫌疑”的人,一旦警方发生了误判,导致其家人的误解,后果会相当严重。“宁可错抓一千,决不放走一个”自然不对,百分之九十九有可能,于是百分之百都写信同样是错误的。何况,那些发廊女只要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家属就对其没有监护责任,她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是警方的职责,不能随意转移到“发廊女”的家属身上。

  在面对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的家属写信时,警方“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句话反过来也同样成立,如果没有“消费者”,肯定也不会有“提供者”。警方先拿“发廊女”开刀,还是由于她们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遇到的阻力可能更小。

  

  不征得“发廊女”本人同意就向其家属发告知信,是警方对权力的滥用,有违现代法治精神。警方做工作不能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否则即使是好心,也可能办成坏事。

稿源:红网 作者:刘昌海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