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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500万到5万:罚金判决为何差别这么大

  郝鹏俊创下山西违法违纪最大数额纪录

  山西省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最近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他之所以成为焦点,一是涉案金额高达3.05亿元,其中在北京等地30多套房子的合同价款就达1.7亿元;二是经济处罚重,创下山西没收、追缴违法违纪最大数额纪录。

  4月15日,蒲县法院以逃税罪判处郝鹏俊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5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500万元。郝鹏俊的妻子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500万元;其妻弟于小红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600万元;他们经营的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罚金9860万元,追缴逃税额187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郝鹏俊不服,提起上诉。8月30日,临汾市中级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结果: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于小红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维持了一审对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的判决。

  在此前的8月25日,蒲县监察局对郝鹏俊及其妻于香婷分别作出没收违法违纪所得的处罚决定,涉及其利用职权开办煤矿的违法违纪资金、利息以及用非法收入在北京、海南、临汾等地购置的36处房产和房租收益等全部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经查,郝鹏俊利用职权开办煤矿获取巨额利益,违法违纪所得存款及现金余额达1.2亿余元;利用违法违纪资金从2003年至2008年在北京等地购置房产36套,已付款1.27亿余元。

  8月27日,蒲县法院收到蒲县监察局依法对郝鹏俊、于香婷分别作出的《关于依法没收郝鹏俊违法违纪所得资金和房产的决定》、《关于依法没收于香婷违法违纪所得资金和房产的决定》和《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报道,法院将依法追缴郝鹏俊、于香婷的非法收入。

  罚金额由8500万改为5万,原因何在

  郝鹏俊案二审判决一出,立刻引起人们的关注。关注点在于对他的罚金数额由8500万元改为5万元。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差额?罚金数额的改变是否和蒲县监察局的行政处罚有关?

  9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想,二审改判应该与行政处罚有关。因为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对当事人的违法违纪所得全部予以没收、追缴,再对其判处巨额罚金的话,有失公平。因为不管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都是国家公权力,对同一个人同一件事,不能有两次处罚。”

  有网友指出,既然“一事不再罚”,为什么一审判决后,蒲县监察局还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相对于同类罚种而言的,不排除重罚吸收轻罚的情形。比如当刑事处罚(重罚)先于行政处罚(轻罚)程序时,不同罚种的处罚应继续适用,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已判处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为人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如法院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罚金、财产罚或人身自由刑)后,行政机关可以对行为人给予不同罚种(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罚。两者并不矛盾,不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有网友认为,此案二审改判,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就是当行政处罚(轻罚)先于刑事处罚(重罚)程序时,刑事处罚主体应遵循重罚吸收轻罚的吸收原则。如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刑;已经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刑期。

  罚金额如此巨大的改变,合理吗?

  刘仁文认为,该案罚金数额的改变,除了受行政处罚的影响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刑法对大部分罚金都没有规定上下限,只是笼统规定了“罚金”。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给刑罚权的滥用留下了隐患。应当设立相对的处罚幅度,不能像现在这样没有上下数额的限制。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刘仁文表示,从刑法完善的角度来说,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太过笼统。可以参考一些国家的“特别没收”制度,把这类没收上升为一个刑种,从主体到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这里的没收财产与前面所说的没收违法所得不是一回事)。“由于罚金是对犯罪人的‘罚’,而‘没收财产’是对犯罪人的合法财产的‘没收’,因而从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考虑,应当废除现行刑法的这种一般‘没收财产’刑,而通过改造‘罚金刑’,达到既从经济上处罚犯罪人,又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立法目的。”刘仁文如是说。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如何衔接

  那么,如何完善对贪官的经济处罚——罚金刑、没收违法违纪所得?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应该怎样衔接?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梁欣博士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针对不同的违法者所采取的两种性质互异的制裁措施。在出现并合的情况下,在适用程序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即原则上应先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由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解决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责任。”

  刘仁文则认为:“对贪官或其他犯罪人的经济处罚,一旦纳入刑事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就不能再作出没收违法违纪所得等行政处理,而要统一由法院来裁断。这样既是对当事人公平、统一国家处罚权的需要,也能防止公权力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和为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争权,还对法院综合全案案情,考虑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返回赃款赃物等情况以便妥当量刑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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