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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效力可由司法确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01:56  红网-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将于2011年1月实施的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说,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郝赤勇说,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国还有行政、司法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法对它们的相互衔接进行了程序性规定。首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就是在法院立案之前或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认为有些案件是可以不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通过引导到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其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四,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书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郝赤勇说,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郝赤勇说,今年下半年,司法部将举办人民调解法培训班,各地也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任务。司法部与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人民调解法释义》及人民调解工作读本作为学习培训的教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充分利用法律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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