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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指标可以买卖主城禁购二氧化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05:15  华龙网-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敏)《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对污染物排放交易权相关细则做出规定,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范围内,一律不得购入二氧化硫排污指标。

  排污指标可以买卖

  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排污权交易,就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内部各排污单位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排污单位必然会积极主动进行技术革新,实现排污成本最小化,而节能企业节省出来的排污指标进入市场买卖,还可获取额外的利润。

  《暂行办法》规定了可转让排污指标的几种情形: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包括迁建、调整产品结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腾出排污指标余量的,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腾出排污指标的,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依法取缔、关闭污染企业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权未使用的,可直接申请进行转让,也可作为其新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指标的备用指标,或者登记备案作为排污权转让的储备指标。新建项目购买排污指标后,闲置期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回。

  主城禁购二氧化硫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如果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流域或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重点整治区域,以及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污染源限期治理或区域限批的排污单位,则进行限制性交易。此外,主城区一律不得购入二氧化硫排污指标,拥有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的转让方,只能向主城以外的二氧化硫达标地区转让。

  此外,排污权交易方式一般采取挂牌转让,特殊情况采取协商转让,交易必须在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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