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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应办理法人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07:2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教育部近日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标准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教育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教育部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标准强调,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标准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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