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东亚诸国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古代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该法系初创于约公元前21世纪,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演进的过程。古代中国成文法运动始于公元前536年“铸刑鼎”,公元653年的《永徽律疏》代表了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最高成就。受传统中国法影响,封建时代的日本制定了《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制定了《高丽律》、《经国大典》,越南制定了《国朝通制》、《鸿德刑律》。
中华法系在诸法系中卓尔不群,具有独特的法文化传统。作为该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和审判官,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地方行政官同时兼理司法。在司法审判中,逐渐形成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准五服以治罪、死刑复奏、三司推事、朝审秋审等司法原则和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深深影响了东亚诸国的司法审判实践。
尽管中华法系从19世纪中期开始解体,20世纪初整体瓦解,但它仍以其特有的法律精神、立法技术和司法艺术,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据一席之地,潜移默化地继续影响着东亚诸国。张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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