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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最高判十年 基金公司应有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09:0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老鼠仓的危害之深,始终令刚打投资者们深恶痛绝。对于这样一种违法行为,我国相关法规究竟如何界定?“老鼠仓”事件当事人被罚的同时,掌管着广大基民亿万资金的基金公司又该不该担负一定责任?下面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主持人:李教授,基金经理"老鼠仓"早在07年之前就曾经爆出,近几年一直受到市场关注,我国的《刑法》、基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于这种行为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至今仍没有相关的刑罚案例出现?

  李曙光:主要是因为我们原来我们的刑法不是很完善,我们原来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没有涉及到“老鼠仓”这样的行为,随着我国基金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业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老鼠仓”这种行为,“老鼠仓”实际上是用公募的基金或者基民的钱来为基金经理或者自己或者是个人或者是亲友来谋利的这么一种行为,这个实际上是对基民的利益,对于整个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是一个很大的侵害,所以我们刑法在第7修正案的时候就把内幕交易罪涉及到"老鼠仓"的行为做了特别的规定,最高这种行为最高能判到十年。

  主持人:在证监会昨天通报的案件中,三位基金经理都不同程度被处罚或移送,他们的行为应该说是利用了职务之便,但相关的基金公司却没有受到处罚,这是出于什么原因?基金公司掌管着广大老百姓的钱,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基金公司旗下人员出现"老鼠仓"的行为,有没有相关的机构处理规定?

  李曙光:应该说我们现在刑法主要是针对行为来的,当然也针对一些违法犯罪的主体,但是违法犯罪的主体一般是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基金公司应该说在这里面是有责任的,但是是不是刑事责任这个可以探讨,我倒是在刑法修正的时候我觉得我提出个意见,像涉及到“老鼠仓”,内幕交易这种行为,更多应该用辩诉交易的方式来解决,同时在刑法上应该是减轻对他的一些处罚,这样的话可能更加有利于针对这种犯罪的打击。

  至于对于基金公司,我倒更加同意是采用民事诉讼的方法,采用比如说起诉相应的一些公司基于它的管理不严,基于它的诚信等问题他们要负一些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话我想也是相应的对他们的一个惩罚。目前我们的刑法当然没有这个规定,我们相应的民事诉讼的法律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说,对于这一方面我们今后对于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之间应该共同连带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还需要我们的法律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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