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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经营管理、征地开发、工程建设中为他人牟利 收受、索取贿赂93.76万元 原拱星墩街道工委副书记杨永平终审领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2:41  兰州晨报

  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 通讯员王志红)杨永平在担任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乡党委副书记、拱星墩乡段家滩村党支部书记以及拱星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在土地的经营管理、征地开发、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的财物价值共计93.76万元。9月7日,记者从甘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永平有期徒刑10年,杨永平退回的赃款62.35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杨永平不服,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据了解,杨永平被捕前系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段家滩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6月6日经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拘,同年6月17日被捕。杨于1998年10月至2009年期间担任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乡党委副书记、拱星墩乡段家滩村党支部书记、拱星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段家滩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城关区第十六届人大会代表,2009年11月26日,其代表资格被城关区人大常委会罢免。

  经张掖中院二审审理查明,从1996年开始至2009年6月6日被刑拘,杨永平利用职权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的财物价值共计93.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杨永平在被纪检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杨永平在案件侦查及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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