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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宣判一非法经营3亿多外汇案

  据新华社南京9月7日电(记者王骏勇) 非法经营外汇买卖高达3.1亿余元的何家财特大非法经营案,6日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扬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何家财与其妻施丽云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何家财任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在中国国内开展境内外之间的汇款业务。为开展业务需要,公司在国内以何家财、施丽云等人名义在农行、建行等各大银行开设20个个人储蓄账户,由被告人施丽云、陈云龙根据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公司在境外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至1%不等的手续费。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项均通过何家财、施丽云等人的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完全脱离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财等三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业务,非法经营总额达3.1亿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何家财、施丽云、陈云龙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何家财系主犯,施丽云、陈云龙系从犯。综合被告人施丽云、陈云龙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施丽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云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何家财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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