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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派出所错在哪里

  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的行为,看上去像“提醒”,其实是“暗示性的实指”,把“卖淫嫌疑”事实上已当做“卖淫现实”,不仅有损发廊女的人格,而且还可能导致亲属关系疏远、婚姻家庭破裂。好的动机未必收获好的结果,执法机关应当三思。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xx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这是浙江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在扫黄过程中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寄发告知信的部分内容,旨在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9月7日《信息时报》)。

  据称,这是一个新招。主要针对那些疑似卖淫的女子,因为未抓到“现行”,无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而寄希望于家属发力及时阻止她们的违法行为。两个月来,祥符派出所已发出60多封这样的信,80%有回音,有的希望能和女儿取得联系,有的则称家里穷,希望警方能把女儿送回来。

  毫无疑问,警方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在于减少卖淫嫖娼现象的发生,净化社会环境,让当地的扫黄工作更有成效。然而,这一做法一经媒体报道,却立即招来了舆论的强烈质疑,几乎一面倒地斥责警方的做法不妥。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警方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的做法呢?如果有错,究竟错在哪里?

  我们先看告知信的内容。虽然总体上措辞婉转,并不使用“小姐”这种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但其中还包括这样一段话:“从事这些边缘行业给自身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一、容易染病……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二、容易被侵害。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一般都开设在相对隐蔽的地方,进出人员复杂,店内仅有几名女性,极易受到人身财产侵害……”这段话的内容,看上去像“提醒”,其实是“暗示性的实指”,等于告诉家属“你们的女儿正在从事卖淫活动”,否则,怎么“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

  这样的提醒和告知,如果是普通民众间的善意交流还未尝不可,但作为执法机关的履职行为则是非常不妥的。它至少涉嫌“有罪推定”,把“卖淫嫌疑”事实上已当做“卖淫现实”,不仅有损发廊女的人格,而且还可能恶化家庭关系,导致亲属关系疏远、婚姻家庭破裂。特别是信件内容一旦在发廊女家乡泄露,就会使发廊女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让周围亲属都抬不起头来,这无论对于发廊女还是对其家属来讲,都是不公平的,显然也不符合执法的根本目的。

  其实,派出所的这种做法还涉嫌懒政和推卸责任。其一,既然这些发廊女有明显的卖淫嫌疑,且她们的工作地点和场所是固定而非流动的,为什么警方不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以获取确凿证据,从而认定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呢?仅凭怀疑就调查盘问,且向其家属发送言词暧昧的信件,恐怕既不符合法定办案程序,也是对相关各方的不负责任。其二,在发廊女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成年的情况下,她们完全有权自己安排自己的生活,处理相关的事务,工作和生活状况属于隐私权范畴,是否让家属知晓完全应当取决于她们自己的意愿,警方无权擅自决定向其家属泄露其隐私。从这个意义上讲,发信“一般不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做法也涉嫌侵犯发廊女隐私权。当然,如果发廊女未满十八周岁,还属未成年人,如有违法苗头或倾向,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警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她们的监护人。

  派出所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的行为,之所以引起民意的强烈反感,主要是它超越了公权边界,不恰当地介入了私权的领域,让广大公众看到了公权对自身权益的巨大而潜在的威胁,担心随意膨胀的执法权某一天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看来,好的动机未必收获好的结果,执法机关应当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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