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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理性: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实现健康良性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科学理性的态度去认识、把握和遵循民行检察工作规律,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努力开创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我们一定要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要求,继续坚持改革创新,同时做到科学理性,把握民行检察工作努力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在更高层次上健康良性发展。

  ■改革创新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核心动力

  长期的监督实践证明,改革是推进民行检察破难题、上水平的根本出路,创新是保持民行检察工作充满生机活力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改革创新成为民行检察工作最鲜明的特点,是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只有勇于改革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畏惧任何困难,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创造性实践的新天地,才能使民行检察工作的道路越走越宽,实现新时期的跨越式大发展。

  一要坚持理论创新,建立民行检察工作的科学理论体系。民行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许多重大问题急需研究解决,特别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因此,深入研究民行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深入研究民行检察监督的性质、特点、范围、方式,深入研究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职权配置,深入研究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遵循司法规律,更好地协调与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关系,为深化民行检察改革、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能带来实践中的明白和坚定,只有坚持以理论创新为先导,不断加强对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以理论创新引领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形成民行检察工作的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和发展优势,才能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要坚持实践创新,构建多元化的民行检察监督新格局。在强化民行检察监督的实践中,关键是明确监督范围,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力。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摒弃把抗诉作为唯一方式和最终归宿的习惯思维和做法;必须加快转变发展观念和模式,坚持以法律授权为依据,贯彻好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落实好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行检察提出的两项司改任务,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新格局,提升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全面性、权威性。一是实现监督范围的到位。从立法原则、公权力制约原理以及检察监督的目的分析,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立案程序、审判程序(包括调解)、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实施的全部活动以及作为活动结果的全部法律文书。而不仅仅局限于对能够引发再审程序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的抗诉监督。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是落实我国宪政制度和民事行政诉讼立法精神的应有之义。二是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抗诉是法定的重要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也是有效的监督方式,应当注意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三是实现监督作用的实效。民行检察工作要融入检察工作的整体发展中,在办理申诉案件、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积极纠正诉讼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发现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刑事犯罪线索,发挥民行检察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以及在反腐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要坚持机制创新,推动民行检察工作整体发展上水平。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两审终审和“上级抗”制度设计,决定了绝大部分的抗诉案件集中在省级检察院办理,在民行检察部门创新建立和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协作,发挥市级院的办案主力军作用,对整合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与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建立,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基层院民行检察履责内容,在民行检察部门实行分级履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可以发挥基层民行部门在拓展新领域、探索新方式等方面的天然优势,可以促进基层民行部门积极开展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与支持起诉、违法行为调查纠正等创新工作,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有效解决人员与任务的“倒三角”结构性矛盾。我们要积极创新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和分级履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同时,由于开拓创新是一种艰苦的创造性活动,省、市级院要加大指导力度,协助基层院解决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基于民行检察大量的创新工作,必须注意防止监督权的滥用,在民行检察部门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并作为“阳光检务”的配套制度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大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工作的监督,保证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推动各级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整体发展上水平。

  ■客观理性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理性监督是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的执法新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把大胆探索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结合起来,把勇于创新和善于创新结合起来,把探索性与规律性统一起来,深化对民行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保证法律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保持检察监督始终合符理性,从而扎实有效地把各项民行检察工作推向前进。

  一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改革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的改革创新,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高检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对法律规定不甚明确,但符合法理的改革创新,要理论先行,审慎试点,客观总结,为立法修改提供充分的实践基础。越是强调改革创新,就越是要注意不能任意突破法律规定,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否则,不但发展不了,相反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

  二要坚持民行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边界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是诉讼活动中权力制衡的关键,必须严格遵循公权力法定原则,即公权力范围由法律明确授予,权力的行使是有范围和边界的,是有条件和限度的。把握好边界问题,既是原则,也是方法,必须高度重视。在整个民行诉讼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工合作,检察监督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在探索监督范围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秉持谨慎理性的态度,不能把民行检察权无限扩张,设计成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包打天下的权力。而要依法监督,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

  三要坚持遵循民行诉讼基本原理。民行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必须符合诉讼原理,维护民行诉讼制度有序高效运行。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机制,要充分发挥诉讼中审级监督制度的作用,检察机关应重点加大办理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力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权和合法处分权,作为诉讼主体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为了避免不当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外,一般应以当事人申诉作为审查案件、提出抗诉的前提和基础。为了避免打破诉讼结构的平衡,检察机关应始终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能利用公权力优势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

  四要坚持尊重审判权的运行规律。民行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审判权实施程序制约,必须尊重审判权运行规律。要保障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检察机关不能代替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要保障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主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在违法情况发生或者错误裁判生效后才启动监督程序,避免对审判独立带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干扰;要在监督纠正错案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保持监督的适度性和谦抑性,努力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要维护权力行使的协调性,不断改进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检察权的行使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审判权的依法运行,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协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积极营造与审判机关的和谐关系。(作者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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