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民生渐成民事申诉主题

  □拆迁申诉案件,给我们的直观感觉就是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益并未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

  □劳动争议申诉案频发,反映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方面的不够明确与法律依据的欠缺,这必然带来司法审判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存在争议和司法尺度的不统一,很容易造成法官恣意审判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医疗纠纷案中申诉人认为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而法院也是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进行判决。但是如果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实不真实、不客观,该如何处理呢?谁来监督鉴定过程呢?

  “拆迁时答应我们就地回迁,现在回迁位置却变成了写字楼,赔多少钱我们也不干!”

  “我在电视台工作了十多年了,虽然是编外人员,但也应该受劳动法的保护,单位怎么能说解除劳动关系就解除呢?”

  “医院在抢救我母亲时贻误了最佳救治时间,应该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2008年和2009年两年,我院共办理民事申诉案件1472件,其中,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比例在不断增加,2009年已经上升到受理案件总数的41%。”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宋海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这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过法院的两次审判仍不能息诉,有的是因为申诉人确有冤屈,有的是因为申诉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更多的是审判机关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但案件的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

  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检察官从1472件民事申诉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件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形成的调研报告对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进行深入探究。

  拆迁案件:被拆迁人的权益未得到切实保护

  近些年,北京城区改建的力度逐年加大,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及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愈发凸显。2008年、2009年两年,一分院共受理征地拆迁申诉案件9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

  据办案检察官白晶介绍,抽查的近20余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类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均为被拆迁人,其中申诉人提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存在暴力拆迁、欺诈、胁迫行为而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案件有6件;认为拆迁人没有拆迁资格而进行非法拆迁进而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案件有2件。

  “这些申诉案件,给我们的直观感觉就是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益并未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白晶对记者说。

  比如,杨某诉西单某建设开发公司案,杨某作为被拆迁人,对回迁地块的规划和用途不知情。开发公司在与杨某签订就地安置回迁协议后,通过规划变更、主体变更的手段使其与杨某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事实上无法履行。因原审法院仅以事实履行不能为由解除了合同,而对合同解除的后续问题,如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没有作出认定和判决,杨某来检察院申诉,认为开发公司的不诚信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坚持回迁原址,并拒绝货币补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仅就本案而言,由于合同标的事实上已经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然而确实存在开发商的强势行为给申诉人造成损失的事实,这种简单的处理必然会造成申诉人的不满情绪。在此案的办理中,我们多次联系开发公司,希望其能对杨某进行全面补偿,但由于双方要求差距过大而最终不能达成合意。”白晶说。

  而另一起回迁房面积缩水案也让办案检察官深感无奈。某银行服务中心进行危楼改造,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双方约定以成本价购买回迁房屋,房屋面积暂定为58平方米。房屋建成后,黎某以房屋面积严重缩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补偿差价。经鉴定,房屋面积为50.64平方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明知合同对房屋面积的约定具有不确定性,但双方对面积缩小是否构成违约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并未约定,因此没有支持黎某的诉讼请求。黎某不服,来检察院申诉。

  “这个案子不得不让我们对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性质进行一番深思。”检察官徐猛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虽然归类为民事合同,但是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又有特殊性。首先,双方当事人虽然地位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两者实力相差悬殊,被拆迁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在协议内容的决定上,拆迁人处于主导地位,而且协议往往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拆迁人在一些合同条款尤其是一些违约条款的设计上,往往作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约定,而被拆迁人协商的余地比较小;最后,房屋拆迁安置往往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周期,在这段时间内,被拆迁人对于安置土地、房屋的规划和建设情况是不知情的,如果拆迁人做出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被拆迁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基于以上几点,立法和司法上有必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倾斜保护,在拆迁人有不诚信的行为时即使未构成违约,也有必要对被拆迁人的损失作出惩罚性的赔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被侵犯。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界定不明确

  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2009年两年,一分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

  据检察官庞涛介绍,劳动争议案件虽仍以追加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为主,但也出现了新类型案件,如涉及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追讨加班费、休假工资、内退补偿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待遇,要求转移档案等,有些案件涉及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办理等,还有因设立工会问题、妇女孕期被单位辞退产生的纠纷。

  “虽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抗诉不多,但通过一些个案反映出的此类案件立法或司法方面的问题,却值得关注。”

  庞涛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案子:申诉人成某自1997年起为某电视台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为非编制人员。2006年6月,某电视台制定《人才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非编制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即非编制人员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电视台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2007年底,成某因年龄、学历不符合其内部规定被解除劳动关系。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某电视台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仲裁委员会裁决成某与某电视台的劳动关系解除,某电视台一次性支付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某电视台对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某电视台与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电视台向成某支付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6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二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电视台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庞涛记得,成某到检察院申诉时情绪十分激动。“电视台制定的《人才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是劳务人员,而法院判决认定我和某电视台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上述办法并不适用于我。”

  成某的申诉理由确有一定道理,但检察院还是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庞涛对此这样解释:此案的判决理由部分虽然存在一些瑕疵和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为一方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某电视台依据上述办法解除工作关系是行使用人自主权的表现,再加上当时劳务派遣用工还不够规范,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因此很难讲电视台有严重的违反劳动法情形。

  “反思这起申诉案,反映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方面的不够明确与法律依据的欠缺。这必然带来司法审判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存在争议和司法尺度的不统一,很容易造成法官恣意审判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庞涛说。

  办案检察官介绍,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明确界定两者在实践中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则由民法来调整。

  “我们在审查劳动争议案中还感受到,多与当事人沟通,多耐心细致地为申诉人解决难处,争取促成双方和解,是实现此类案件最佳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同时也可增强案件审查的透明度,有利于化解矛盾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庞涛说。

  医疗纠纷案件:对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异议最多

  据统计,2008年、2009年两年一分院审查的医疗纠纷申诉案件为26件。

  “此类案件数量虽少,但因涉及到当事人身体的损害或死亡,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处理不当极易出现纠纷。纠纷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过错认定等方面。因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专业领域,司法人员只能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申诉人提出异议最多的地方。”徐猛说。

  据介绍,这次调研抽查的19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除2案病历丢失无法鉴定、1案诉求无需鉴定、1案当事人拒绝鉴定外,其余15件案件申诉人均对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经鉴定,15件中13件不构成医疗事故,1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1件医院承担40%至70%的部分责任。13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中,5件医院存在涂改病历等问题,但不足以影响医疗事故的定性。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申诉人认为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而法院也是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进行判决。但是如果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实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谁来监督鉴定过程呢?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机构对鉴定过程予以监督,或者对于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设置一个二次鉴定的程序,以排除鉴定机构与涉案医院串通的隐患,保证法院可以依据一个相对客观真实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正判决。”徐猛说。

  徐猛对他办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印象深刻。患者赵某因持续胸痛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行冠脉造影术后次日复发急性心梗,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以医院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未经家属同意擅自更改溶栓药物为由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经鉴定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心肌梗死的治疗基本符合常规,但对复发急性心肌梗死而行冠造、支架植入的手术治疗后发生失血性休克的临床救治存在诊治不当,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按70%的赔偿比例进行了赔偿。但申诉人认为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称法院仅向鉴定机构提供了部分庭审材料,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另鉴定材料存在涂改,影响鉴定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徐猛就此提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既然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系认定案件的唯一证据,那么提供法医学鉴定材料就是决定案件的关键环节。该鉴定材料的主体部分为住院病历及法院移送的部分卷宗材料,但是如果患者的住院病历存在涂改,而申诉人恰恰认为涂改的部分影响到正确的鉴定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案中,患者胜诉的很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医院在履行医疗合同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同时更应该考虑此种案件主体的不对等及双方举证的难易,进而综合地判决,而不应当简单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机械地判决。”徐猛提议。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