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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成了“护身符”

  艾滋病、肺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病人涉嫌犯罪,因兼有传染性疾病病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身份,不宜对其采取羁押措施,致使诸多传染病疑犯和罪犯以传染病为“护身符”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对2008年以来办理的传染病人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分析了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遏制传染病人犯罪的对策。

  “三多”的危险

  多次作案,重复犯罪多。传染病患者利用自身特殊情况作掩护,频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逃避法律的制裁。如病毒性肝炎患者杨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后查明其患有肝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杨某重操旧业,不满一个月便因涉嫌盗窃再次被刑事拘留,因传染病人不适宜关押,公安机关遂再次对其取保候审。后经调查核实,杨某因染上毒瘾后无生活来源,以盗养吸,多次作案。其先后盗窃作案4次,盗窃电动自行车4辆,均因患有病毒性肝炎被取保候审。

  打击不力,屡抓屡放多。依据《看守所条例》、《监狱法》、《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或暂不收监,造成了传染病疑犯和罪犯“看守所不收、戒毒所不收、劳教所不收、监狱不收”的尴尬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往往是对传染病疑犯“抓了放、放了抓”。

  传播病毒,社会隐患多。传染病疑犯和罪犯因不宜关押取保候审后,有的在诉讼过程中突然失踪,有的被判处刑罚后未能执行,在社会上四处流窜,肆意传播传染病毒。一些人甚至铤而走险,多次违法犯罪,并利用犯罪所得赃款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将传染病向普通人群扩散,成为传染病毒的放大器。

  “三难”的困境

  一是查处难。司法人员在查处传染病患者或传染病毒感染者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会与他们进行零距离的接触。由于司法机关目前在查处传染病违法犯罪者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防护和保障措施,使得办案人员产生怕被感染传染病病毒的畏惧心理,一些案件查处艰难。

  二是羁押难。传染病具有传播快、易感染的特点,将传染病患者或传染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羁押在一起是有风险的,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一些地方因没有设立单独羁押场所的条件,往往是对传染病犯罪嫌疑人“抓了放、放了抓”。

  三是执行难。患有传染病或感染传染病毒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一般都要进行必要的治疗,但治疗费用相当高,这对承担执行任务的监狱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目前监狱没有这笔专项经费,也不具备治疗传染病的专业人员和设备,导致对患有传染病或者感染传染病毒的罪犯往往以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执行刑罚,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检察官的“药方”

  针对以上问题,办案检察官建议,地方人大可组织司法机关和财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打击处理传染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传染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羁押或刑罚执行方面的规定;各地应建立相应的传染病人违法犯罪的特殊关押、诊治场所。对传染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产生社会危害性,应当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对判刑的罪犯,应当收监执行;坚持实行惩罚和救助治疗相结合,一方面依法实行劳改、劳教等法律惩罚,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检测、治疗和心理辅导,实行人性化的关押救助。这样既可以避免违法犯罪的传染病人逃避处罚,又能减轻他们的病痛,并遏制和防范传染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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