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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庭审中发现抗诉不当如何处理

  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在再审庭审中发现抗诉不当如何处理,较为普遍性的做法有两种,一是由出庭人员撤回抗诉,二是由法院要求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不撤回的裁定“驳回抗诉”,笔者认为:出庭的检察人员无权决定撤回抗诉。

  现有的关于抗诉级别的规定决定了高检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享有抗诉权。最高人民法院(1995)法民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再审,也可以交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司法实践中抗诉案件原则上均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极少由上级法院提审。无论是提审还是再审,出庭的检察人员均无权决定撤回抗诉。出庭人员在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后,发现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发生了变化,抗诉不当,应当提请审判长休庭,而无权决定撤回抗诉,法院也不能据此要求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或作出驳回抗诉的裁定,只能在休庭以后向作出抗诉决定的检察院报告情况,由该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撤回抗诉与否,然后将决定书面通知再审的法院。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撤回抗诉的,法院只能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能作出驳回抗诉的裁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可见法院采用裁定驳回抗诉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检察机关同意的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检察机关不同意撤回的,法院应当再审,用维持原判决或改判作为结案的方式,而不应当用“驳回抗诉”作为结案的方式。

  (作者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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