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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遭遇法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3:51  大众网-大众日报

  □ 姜玉泰姜成娟

  农村村庄改成城镇社区,遇到有关纠纷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处理,还是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准? 9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律师提出建议:“ 村改居” 已经遇到了法律难题,在国家立法层面应该尽快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其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缝对接。

  张法水律师向记者介绍说,他正在代理一起案件:威海某社区的部分居民将他们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而法院在审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该案应当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适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产生了激烈争论。案情是这样的:该居委会与某水产公司于2009年元月在广大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水产公司承包租赁居委会集体所有的50亩滩涂,期限30年。前十年该公司无偿使用滩涂;第11-20年,每亩滩涂缴纳租金200元;第21-30年,每亩租金300元。而居委会主任就是该水产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长。

  这份合同引起了一些居民的不满,他们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将居委会告上法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张法水提出,该居民委员会是在 2004年由村委会改成,到2009 年元月签订合同时,该居委会拥有的集体财产和日常运行本质上与村委会相同,其居民与改制前的村民也没有差异。例如,其居民像村民一样有承包地,依然享受国家对每户的粮食直补待遇,他们加入的依然是农村合作医疗。因此,从本质上来讲,他们依然是农民,他们的居委会和城市的居委会也有着本质的不同,依然是村的本质属性,因此该案应当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应当适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据此,该租赁合同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属于无效合同。

  被告的代理律师称,本案应当适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因为签订租赁合同是在“村改居”之后。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样的详细规定,只是在第十条中规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而50亩滩涂根本算不上“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由居委会出面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张法水律师在给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中写道,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村改居”中被忽略的重要法律问题,就是这些居委会到底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的范围,还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的范畴,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张法水律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转达他的呼吁:尽快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张法水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先行修订我省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村改居”,更加有力地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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