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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长放走了行凶窃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4:08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段昊书 文 记者 许俊文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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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民杜松涛乘807路夜班车回家途中,见一男子欲行窃便上前制止,该男子恼羞成怒,抽出刀对着他一阵乱砍,致其多处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杜松涛认为:事发后,公交车长不仅没报警,反而打开车门放走小偷。公交公司应为此事承担责任。为讨说法,杜松涛将郑州市公共交通运输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其各项费用共120351元。9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事件回放:公交车上乘客被砍伤

  2009年12月16日晚,杜松涛乘坐车牌号为豫A39507的Y807路公交车回家。晚10时许,杜松涛看到一个20多岁、戴眼镜的男子,把手悄悄伸到一女子的口袋内,就挤上前去,拍拍该男子的肩膀,警示其别偷东西。该男子回头看了看他,这时因为车晃动,杜踩到了对方的脚。结果,对方大骂,并从随身背着的袋子中拉出一个一尺多长的砍刀,对着杜的头猛砍下来。砍到第三刀时,杜伸手去挡,手掌也被砍开。

  杜松涛说,他受伤后在解放军153中心医院住院31天,花去巨额医疗费,另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他为了治病四处借钱,背上了巨额债务,还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乘客:起诉公交公司,索赔12万余元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杜松涛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治安、刑事案件;公交公司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否承担杜松涛全部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辩论。

  杜松涛认为,他在公交车上,为制止小偷行窃、保护他人的财产而使自己受到侵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当晚10时许,原告与小偷发生争执,公交车长本应采取包括报警在内的措施,来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公交车长却继续将车行驶至伏牛路岗坡路站牌时,打开车门将小偷放走,完全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当晚10时许发生受伤事件,到11时02分120急救车出车,在长达一个小时许的时间中,由于公交车长无所作为,使原告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也给公安机关取证侦破案件带来难度。另外郑州市有部分公交车安装了摄像头,说明被告意识到在公交车上可能会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但夜班车807上却未安装摄像头,致使案件至今无法侦破,原告无法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综上,被告负有保障包括原告在内的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原告所遭受的伤害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0351元。

  公交公司:车长没过错,不应担责

  公交公司出具了警方的出警记录和公交车长的笔录,以此证明此事件是个恶性治安事件,和公交车司机没关系。

  车长的笔录显示:由于事发地点在后门,离驾驶位远,听不清具体情况。在车上光听说有人打架,至于对方是不是小偷,车长并不清楚,也没听说哪个乘客丢了东西。

  而当晚接出警的民警说:他们接到乘客报警称公交车上有人被砍伤后立即赶到现场,当时杜松涛因失血过多躺在车内。民警根据公交车长提供的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开车追寻,没能找到嫌疑人。随后,此案移交给建设路派出所。

  建设路派出所民警说,他们赶到时只有司机和伤者两人在现场。经过询问,他们确认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司机介绍说,当时车内坐了60多名乘客,他正专心开车不知事发的原因,而所有目击证人也都离开了。第二天去询问杜松涛时,他说是和小偷搏斗受伤的。但歹徒至今尚未抓住。

  对此,被告公交公司辩称,整个事件纯属一起治安刑事案件,在本次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公交公司、车长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人民陪审团: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

  中原区人民法院从人民陪审团库中,随机抽选出9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团,现场旁听此案。人民陪审员认为:尽管歹徒目前还没抓到,杜松涛的行为是否属见义勇为性质还没认定,但杜作为一个乘客,他买了车票,按《合同法》规定,就已与公交公司达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就有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从这起事件看,当时公交车长确已知道行凶者将乘客打伤,却未提供任何帮助,也没有及时报警,还打开车门放走了行凶者,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人民陪审员认为,如果法律规定司机没有抗击的义务,社会上明哲保身的看客就会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感就会荡然无存,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就会成常态。

  据中原区法院主审法官透露,他们将结合陪审团的意见,对此案择日宣判。

  线索提供 张惠娟 王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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