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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费分配不均 厦门大学师生对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4:1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为了《福建土楼,故里南靖》一书中南靖土楼导游词的2万元著作权费,两名曾以“师生”互称的著作权人对簿公堂,一个是厦门大学的教授,一个是厦门大学的毕业生。8月5日,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平分著作权费。距离最终上诉期限已不满一周时间,至昨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学生向老师约稿

  完成后协议转卖

  

  卢某是厦门大学的一名研究生导师,2007年,他认识了从厦门大学毕业的徐某。此后两人常有往来,徐某还尊称卢某为老师。徐某毕业后就任漳州南靖福建土楼导游服务中心总经理,2008年,徐某邀请卢某为南靖土楼编写导游词。

  卢某说,他从2009年3月开始编写导游词,耗时很长时间独自完成撰写,导游词完成后,他把电脑文本和复印件都交给了徐某,4个月后,徐某到厦门找他,提出把导游词版权卖给南靖。

  随后,卢某和徐某签署了两份著作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导游词的著作权一次性转让给南靖,其中著作版权费15000元(税后),第一次出版发行稿酬计5000元(税后)。

  转让费分配不均

  老师状告学生

  在签名同意转让著作权后,卢某一直没有得到徐某的消息,直到2009年9月,他才从其他途径得知,作为购买方的南靖职教中心已将著作权费和稿酬2万元付给徐某,但徐某跟他只字未提。

  为此,卢某曾找徐某索要著作权费。今年3月30日,徐某发短信给卢某称,最初的导游词写得并不理想,他自己还编辑修改过,导游词并非卢某一个人完成,而是一个小组共同协作完成,所以只能给卢某9000元。卢某不接受这一说法,便将徐某告上法庭,索要著作权费15000元。

  未约定分配比例

  法院判给一人一半

  思明法院认为,本案中,南靖职教中心已根据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南靖导游词著作版权费和发行稿酬2万元支付给徐某,徐某也确认他已收到该款,故徐某理应向卢某支付相应的费用。

  由于卢某、徐某双方并没有就2万元著作版权费和发行稿酬按何比例分配进行约定,且不能确定份额,因此这2万元应视为卢某、徐某双方按份共有,并等额分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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