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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受伤企业竟称“自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5:28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于勇澜)一直对工作兢兢业业的王某在工作时摔成重伤,虽然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王某系工伤,但王某所在单位认为其系自残行为以及工伤认定机构认定错误而上诉至中级法院。日前,市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春天,身为某特种玻璃实业公司工段长的王某在生产车间像往日一样忙碌着,当其乘坐电梯时因电梯失控从二楼坠到一楼。单位同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腰椎压缩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左足前神经损伤。一审判决认为,起诉企业提出的王某上货运电梯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和有自残倾向没有在举证期间提交证据,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机构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企业却认为,当时王某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操作电梯,强制电梯到顶层继续上升,导致电梯跌落,并有相关证据证明货运电梯禁止载人,且王某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工伤认定机构审查片面偏袒王某。

  日前,市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机构认定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摔伤构成工伤并无不当,市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采信、认证的证据正确,应予采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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