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感性的女人与侵权法的应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7:59  法制日报

  随着女性主义的兴起和人们对心理健康的日益重视,纯粹的心理创伤也可以提起侵权行为的诉讼。依据数据材料,在精神损害的具体案件中,大部分的诉讼都由女人提起,因为她们更感性,在心灵上更容易受到伤害

  刨去令人厌烦的改作业任务,当助教还是一件很有收获的事情。首先是认真听了一系列课程,学习以后如何独立开课;其次是通过主持学生的讨论,积累了一些开研讨课的教学经验;最后,在孤独的博士生活中,通过当助教还能沾点人气,不至于因离群索居太久而变得怪癖

  □徐爱国

  “脆弱”、“敏感”、“神经质”和“歇斯底里”是人们对大多数女人的描述,同样一个事件,在男人看来稀松平常,而在女人那里则会导致致命的损害。在此情形下,法律应该救济感性和心灵易受伤的女人吗

  看这样的案件:丈夫驾车带着自己的孩子行驶在公路上,迎面而来的被告因驾驶过失导致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时候,妻子在家离事故地点相距两英里,一个小时后,妻子得到消息赶赴丈夫和孩子所在的医院。在医院里,女儿身上满是污泥和油渍,脸上伤痕累累;丈夫的情况也差不多,儿子躺在病床上痛苦地呻吟,另外一个女儿被告之死于事故现场。此情此景,引发妻子器官压抑和人格变化。妻子对肇事司机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被告为自己的损害给予赔偿。此案发生于1983年的英国,初审和上诉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提交到了英国贵族院。

  此类案件在英国法中称为“神经休克”,在美国法中称为“精神痛苦”。普通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后,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确立了一般性的规则:如果被告主观上是故意的和轻率的,行为是极端的和粗暴的,原告遭受的损害是严重的,那么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中心的概念是“粗暴的”,换言之,被告的行为被一个文明社会中的普通成员所不能容忍。两个男人明知道原告女子近期处于压抑和悲伤之下,却跑到她家里对她训斥、辱骂、威胁和恐吓达20分钟,结果导致原告卧床不起无法照看她的孩子,继而发展到无法睡眠和自虐,最后到医院接受精神治疗。在如此典型的情形下,受伤的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两种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会变得模糊起来。

  其一,如果受伤的女人只有心理创伤的表征而无伴随的身体上的损害,那么她能够获得赔偿吗在早期的法律中,精神损害不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只能够附带于人身损害联合求偿。到20世纪30年代,精神损害赔偿才独立出来成为一类侵权的诉讼,但同时要求有身体上的创伤。只是随着女性主义的兴起和人们对心理健康的日益重视,纯粹的心理创伤也可以提起侵权行为的诉讼。依据数据材料,在精神损害的具体案件中,大部分的诉讼都由女人提起,因为她们更感性,在心灵上更容易受到伤害。比较而言,一个男人的裸照被上传到网络上,围观的人并不会多,此男也不会羞愧难当而身心受损;反之,一个女人的裸照要是被帖到网上,则会对女人造成致命的打击。一个男人对另外一个男人玩笑说:“我接到医院的电话,说你爱人和孩子遇到车祸,现在正在医院里抢救”,后一个男人最多会感到吃惊和不安。但是,一个女人对另外一个女人说同样的话,后一个女子通常会有灭顶之灾的感觉,特殊的情况下,还会伴随她的晕厥和休克甚至死亡。女人在此类的案件中是否获胜,决定权通常仍然掌握在男人手里。其中的缘由是明显的:首先,法官大都由男人担任,他们不能够有女人一样的感受和经验,最多,他只能够间接地从女性朋友或者他妻子的经验中作出判断;其次,被告行为是否极端和粗暴,所适用的标准仍然是“理性之人”的标准,而非“理性之女人”的标准。即使是在有女性陪审团成员参加的女性原告案件中,原告的处境也不妙。按照经验观察,郊外的主妇并不同情城市里的女人;虽然老年女子对受伤的年轻女人持有保护的态度,但是漂亮的女人和成功的女人却会遭致女陪审团成员的妒忌。美国的侵权法权威普洛塞说,精神损害的案件通常由女人提起,这与女人的习惯性流产相关。经常的情况是,女人目睹了丈夫和近亲悲剧,结果导致了她的休克、流产和死婴。

  其二,如果女子只是事故的“旁观者”,或者她在事故的危险区域内,或者她近距离地目睹耳听了惨剧,那么她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吗上述1983年的英国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交通肇事发生在被告和丈夫与孩子之间,妻子只是事故的一个“旁观者”。德沃金在他1986年出版的《法律帝国》中从法理学的角度详细地分析过此案,认为合乎“公平”和“正义”的判决应该是该女子不能够得到赔偿。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论,一个人只能够对他能够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案件中,被告司机能够遇见到他对丈夫和孩子的损害,而无法遇见到两英里之外一个小时之后妻子受到的损害。德沃金的分析和结论是与普通法的精神是一致的,那就是在旁观者情形下,旁观者并不能够得到救济,反之,就会加大行为人的责任范围,让人们不敢于从事任何有益于社会却带有风险的活动。假定该女子能够得到赔偿,那么远在澳大利亚的原告的妹妹也应该能够因为姐夫和外甥的车祸而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

  德沃金是以认真对待社会弱者的权利闻名于西方法学界的,可是对本案件的分析,他并没有支持社会弱者的女性群体。也许,在他发表此书的时候,女性主义法学尚未形成一股强有力的势力,换言之,他没有觉察到男人与女人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认识。以女性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结果则会是相反的。在一个传统的女人那里,“母亲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的照看者”,“儿童永远可以在附近找到其母亲”;即使是按照社会对男女社会角色的定位,那么通常也是“父工作母看儿”,“儿女是母亲感情生活的中心”,以及“家庭,特别是母亲,是稳定和安全的符号”。在此前提下,未成年人的伤害者要对母亲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能够“合理地预见”对母亲的伤害。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件。在贵族院,法官之间也存在意见分歧。最后,在支持原告的同时,贵族院也提出了旁观者获得赔偿的三个条件:第一,旁观者与受害者存在着紧密的家庭关系,典型的比如配偶和子女;第二,在时间和空间上,原告得“接近”事故现场,为此,原告要证明她听见了或看到了事故或者她在第一时间到达了现场;第三,如果原告是从事故的第三方那里得到消息而休克,那么她不能够得到赔偿。英国的这个判决结果及其美国法中相似的案例,得到了女性主义法学家们的认可。她们认定在此类案件中,法官们开始采用了女性的视角,改变了侵权法传统中一直存在的男人偏见。他们在维持普通法传统的同时,适当照顾了女人的感觉与经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