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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审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我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9月17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cssrdfzw@sina.com。

  联系电话:88668556(兼传真)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邮政编码:410013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年9月8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沙铜官窑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望城县境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唐至五代时期制瓷遗址。

  第三条【保护原则】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应当贯彻文物保护方针,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长沙铜官窑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管理体制】 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望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列入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旅游、环保、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工作。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职能。

  第六条【经费保障】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事业。捐助资金应当用于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社会参与】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长沙铜官窑遗址的行为。

  第二章规 划

  第八条【规划衔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望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保护方案】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护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护方案经望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专项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

  第十条【制定要求】 编制、修订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遗址专项保护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调整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准的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 文物、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加强对与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三章保 护

  第十三条【保护层次】 长沙铜官窑遗址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分两个区域:(一)北至觉华山脚;南至原有水陆分界线;西至宝塔洲东岸;东沿长坡和邱家嘴村自然道路为界;(二)北至金家坡山脚;南至土地坡边界;西至金家坡小路;东沿郭家岭小路。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北至觉华山北麓和大坡;南至麻潭山山脚处水田田埂;西至湘江岸边(包括宝塔洲);东至黄板塘、王家塘和圣公岭自然边界。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对象】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保护对象:

  (一)窑址、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瓷器、制瓷器具等埋藏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与长沙铜官窑制瓷相关的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界桩标志】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保护标志和界桩应当保持完好。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画、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违规采沙、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七)狩猎、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在未开放的区域内进行参观;

  (九)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文物进行拍照、拍摄;

  (十)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保护规定】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保护规定】 在长沙铜官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长沙铜官窑遗址历史风貌。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禁止性规定】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葬坟、修墓、立碑、毁林开荒;不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第二十条【住宅规范】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新批宅基地。

  对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逐步迁出。长沙铜官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村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总体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或改造,并逐步调整至与长沙铜官窑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

  按照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迁出村民、组织修缮或者改造村民住宅的,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

  第二十一条【环境风貌】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水利水系、植被、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不得随意改变。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其地形地貌定期进行监测,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发现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防范】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文物保养、修缮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 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长沙铜官窑传统制瓷工艺传承人制度,对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应当采取抢救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长沙铜官窑传统制瓷工艺进行挖掘、整理,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章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第二十五条【考古规划】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考古调勘】 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标本采集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征求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古发掘】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对长沙铜官窑遗址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会同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发掘计划,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考古勘探】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进行考古勘探。

  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

  第二十九条【文物收藏】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长沙铜官窑流散、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对长沙铜官窑遗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第三十条【文物展示】 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博物馆、遗址公园,展示长沙铜官窑遗址历史文化。

  第三十一条【经营活动】 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并遵守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机关、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批准宅基地的;

  (三)违规批准他人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利、水系、植被、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的;

  (四)擅自批准他人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污、刻划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征求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的,由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扰乱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营管理秩序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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