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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宅基扒人厂房 聪明招法触犯刑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14:40  法制日报

  法制网讯(通讯员 高忠祥 董海徽) 山东宁津一男子尹某(忠云)为争岳父留下的宅基地,竟将宅基地上属于别人的八间厂房擅自扒掉。9月8日,宁津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尹某批准逮捕。

  现年55岁的尹某,年轻时入赘宁津县长官镇小曹村,在妻子去世后的二十多年里,他带着儿子独自赡养岳父母。2002年5月,其岳父的外甥于某从甘肃省到长官镇小曹村投资搞养殖。期间与其舅父(即尹某岳父)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于某负责其舅父的日常生活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并负担其舅父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其舅父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自愿将位于小曹村面积为465平方米宅基地赠给于某,由于某自己出资在该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协议签订后,经宁津县公证处进行了司法公证。后经村委会同意后,于某在其舅父的宅基地上修建了八间厂房。2003年4月,厂房建成后于某又赶回了甘肃,走时将厂房租赁给小曹村村民曹某,租期5年。尹某的岳父也随于某一起回甘肃生活,但由于生活上的不适应,尹某岳父很快又回到了小曹村,并在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撤销了原来与其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重新与尹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该段宅基赠与尹某,同时也进行了司法公正。2007年10月,尹某岳父去世,尹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2008年租赁合同到期后于某将厂房收回。尹某私自将厂房的大门换掉,阻止于某回来居住。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将两人争议的厂房八间及院落判归于某所有。尹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于某未尽遗赠扶养义务,却在其岳父的宅基地上修建八间厂房,占了应属自己的宅基地。后来尹某想到一个高招:既然厂房争不来,那找人扒掉这些厂房,宅基地不就是自己的了吗。于是,他很快撤回上诉(因尹某撤回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雇人扒掉了于某的八间厂房(被拆房屋损失经物价部门鉴定为52594元)。只是他没想到,自己的高招会触犯刑律,8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尹某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涉及的八间被拆厂房数额巨大,且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其所有权归属于某,尹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主动撤诉,表示尹某服从一审的判决,即该房屋所有权归于某所有的事实。由此,尹某雇人将属于于某的八间厂房扒掉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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