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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起诉“钉子户”是找错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1:27  红网

  去年9月3日,“珠光路一家谈不拢,169户13年无法回迁”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时隔一年后,街坊们再度找到记者诉苦:尽管今年5月13日房管部门已做出了拆迁裁决,限定“钉子户”要在15天内搬出并把房屋交给开发商拆除,但至今仍未有结果。7日,众多街坊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将一纸联名诉状递交到了广州越秀区法院,正式对“钉子户”提起民事诉讼。(9月8日《新快报》)

  无论是去年9月3日的标题《珠光路一家谈不拢,169户13年无法回迁》,还是今年9月8日的标题《为回迁苦等十四年,众街坊怒告钉子户》,报道的舆论导向显露无疑。借街坊邻居之口谴责“钉子户”,欲以“民意”剥夺公民权利,其用心何其毒也!

  首先,要搞搞清楚,“13年无法回迁”以及“为回迁苦等十四年”是不是因“钉子户”而起。为了准确描述客观事实,也为了让更多公众明辨是非黑白,不妨大段抄录公开报道的该事件背景信息——

  1996年,有开发商征迁了珠光路一块6000余平方米的地块,700名街坊因拆迁搬家,等待开发商建好房后再搬回来。没想到,随后该开发商因无力开发导致该地块烂尾,街坊们的回迁梦破碎;

  2007年,广州市某开发公司拍得该烂尾地块,接手拆迁工作并打算重新建楼。但事情并未如街坊们所愿:由于补偿问题协商不成,两年过去了,现在仍有一住户不愿搬走导致工程延误,致使街坊们原计划2011年回迁的美梦再一次落空。

  

  从9月8日报道可以看出,“钉子户”的出现最早也是2007年才有的事。实际上,街坊们10多年得不到回迁,主要是因为第一个开发商无力开发而造成烂尾。即便该“钉子户”有一万个不是,有什么理由将1996年起的所有责任强加给他呢?

  接下来,更要搞搞明白,街坊们凭什么去告“钉子户”。起诉主体就不正确,谁答应回迁的起诉谁。“钉子户”又没承诺,所以街坊们起诉“钉子户”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没有一部法律支持街坊们起诉该“钉子户”,更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公民房屋必须卖给开发商。

  民意值得敬畏,但不一定所有的“民意”都是正确的,街坊们告“钉子户”就是广场效应的伪民意。退一万步说,即使“钉子户”拒绝拆迁,也是可以理解的。既不是国防用地,又不是公益建设,开发商盖房子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法律保护公民对物权的拥有,房屋的买卖是民事行为,双方谈妥了才能交易。只要有一方不情愿,他人就不能强买强卖。

  “强者挥刀砍向更强者,弱者挥刀砍向更弱者。”街坊们不敢去找财大气粗的开发商讨说法,却来无理起诉被迫卖房的“钉子户”。殊不知,开发商拿不下“钉子户”那是他们的工作方式、方法有问题。事实上,如果开发商真的把拆迁工作做实、做到了家,“钉子户”还会无动于衷吗?

稿源:红网 作者:鲁开盛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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