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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为防业主“逃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1:46  新京报

  ■ 解读

  新京报:对于第一种需缴纳前期物业费的情形,一旦因业主不愿成立筹备组,开发商又找不到5%的业主代表的情况,怎么办?

  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如果没有成立筹备组,就不存在这种需要缴纳前期物业费的情形。但这一点其实无需担心,开发商可以找到业主代表申请启动,完全没有问题。而且大部分业主还是热心于小区公共事务,愿意尽快成立业主大会的。

  新京报:第二种需缴费的情形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这是什么意思?

  于良:意思就是首次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方式没有一个明确决定。既没有解聘前期物业,也没有确定后期物业怎么弄。

  总之,设置这4种情形,是为防止业主怠于行使权利,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以不召开业主大会、故意不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拒绝配合开发商查验交接共用部位等方式,逃避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促使业主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与开发商完成共用部位查验交接,完成权利和责任的转移过渡。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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