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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4:28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9月8日讯 (记者杨永晴 通讯员张晓巍 范粟)日前,我省下发通知,明确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省内跨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异地就业可转移接续养老保险

  日前,我省下发《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该办法。

  据了解,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可建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对于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地属于不同的市,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其中的“4050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中,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4050人员”,不受这一年龄限制。

  对于省内跨市流动的人员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操作。

  在省内设区的市流动就业不转资金

  我省原来规定,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根据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其他规定原则上参照《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明确,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省外参保人员,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并在我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的待遇领取地有两种情况,我省户籍人员,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人员,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农民工也可享受养老保险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任何人不论户籍和身份,只要在城镇就业工作,都有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在流动到异地就业时,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和参保转移,都应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该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地统一支付;对于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加以分担。农民工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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