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纳)李先生和朋友去酒楼吃饭,将车停在酒楼旁的停车场,饭后发现车被盗。该车至今尚未追回。保险公司赔偿了他26万余元,可仍有10万余元的损失未获赔。李先生认为停车场和酒楼应负一定责任,于是将该两家单位以及停车场的开办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停车场赔偿李先生9万元,停车场开办单位对车辆被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酒楼不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及其开办单位不服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
此案去年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停车场为李先生夫妇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停车费用,因此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若被告停车场管理不善导致车辆被盗,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先生夫妇的小汽车在被告停车场停放期间车窗玻璃被打碎后被盗,停车场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他人损坏并盗窃车辆,负有明显的管理不善责任,因此应对李先生夫妇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扣除被盗车辆已使用的年限折旧,法院认定李先生夫妇的实际损失为9万元。因此法院判决停车场赔偿李先生夫妇9万元,停车场无力赔偿时,新润园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以鹏湾酒楼提供停车票的行为仅是为李先生代付停车费用为由,没有支持李先生夫妇要求鹏湾酒楼赔偿的诉请。
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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