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城市信报9月8日讯 9月8日,记者从市排水管理处获悉,《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已审查批准,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而从事餐饮、汽车修理、洗车海水浴场冲淋、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设隔油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理;违反规定的,可以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可以吊销其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记者 李伟伟 通讯员 乔全荣)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分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