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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跨国贿赂,司法要先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6:59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杨涛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建议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他的提议得到国家领导人两次批示,并促成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成立。不过,监察部外事局副局长孔祥仁透露,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要单独出台反跨国商业贿赂法的可能性不大。目前中纪委监察部正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接触,考虑在下一次刑法修正过程中,将跨国商业贿赂纳入其中(9月7日《中国经济周刊》)。

  无论是国内形势还是国际趋势,制定一部反跨国商业贿赂法或者将跨国商业贿赂纳入刑法,都很有必要。从国内形势看,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外资大量进入中国,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呈泛滥之势,这些年,沃尔玛、阿尔卡特·朗讯、IBM、德普、西门子等在内的知名跨国企业都曾卷入涉华商业贿赂案件;从国际上来看,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是各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共识。在立法方面,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海外反腐败法》最为知名,这部法律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美国司法机关依据此部法律对多个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进行了调查,其中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对美国控制组件公司的调查为国人家喻户晓。制定相关的反跨国商业贿赂法案,对于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以及与国际法制接轨,确有必要。

  但如果就此认为,我们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瓶颈在于缺乏反跨国商业贿赂法,那就贻笑大方了$国商业贿赂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跨国公司向中国官员行贿,另一种是中国的公司在国外向其他国家的官员行贿。在目前,跨国商业贿赂最严重的是跨国公司对中国官员的行贿,大量的报道揭示了这一点,并且这种行贿危害最大,因为它不仅破坏了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腐蚀了官员,破坏了我们的廉政制度;而中国公司在国外的行贿,目前见诸报端很少,且对于国家来说,相对危害并不那么大,它只是扰乱了所在国的经济秩序。

  恰恰是对于第一种———也就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犯罪,绝大多数是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诸多对付商业贿赂的罪名,同时,刑法对于管辖也规定了“属人”、“属地”、“保护”等多种管辖原则,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行贿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官员在国外接受贿赂同样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相对而言,中国公司在国外行贿外国官员,目前倒是存在空白。

  然而,在有法可依的领域,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却泛滥成灾。媒体披露的多起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绝少见有关官员被查处,原因不在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是在于司法机关的按兵不动。典型的如美国控制组件在华行贿案,去年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后,仅见相关涉案国企出来声称经调查没有发现员工涉及受贿案,没有司法机关启动对涉案公司的司法调查程序;今年7月,媒体再次报道,从美国司法部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数十家中国企业卷入该案,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业就超过10家,该文件还详细披露了各家公司涉及的受贿金额及具体的受贿人名单。但即便如此,仍然不见司法机关出来进行调查。

  可见,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不是个理论问题,而一个实践问题,主要不在于立法问题,而在于司法行动问题。如果依据现有的法律,我们能反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都坐视不管,却忙着制定一部反跨国商业贿赂法,那么这部法律一出台就可能被束之高阁,这不仅让司法机关蒙羞,也顺便赔上了立法机关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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