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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查,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6:59  法制日报

  近日,因开办私家侦探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创办人原正与拥正德正出庭受审。由此,私家侦探再次受到媒体与公众的高度关注。

  其实,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这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基本上是打着某种幌子,以非法的手段来进行调查取证。然而,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两种情况,音像资料都可以进入公堂,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这不仅给私人侦探的工作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空间,而且也为其合法开展业务找到了恰当的法律解释。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具有调查权的是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授权的机关,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这方面的权力。擅自在他人住宅、办公室安装窃听器,对个人行动采取跟踪、盯梢、偷拍、偷录等行为是违法的。但目前调查公司在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情况下,采集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却是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这就决定了私家侦探或者是调查公司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目前,我国私家侦探的工作可以说是游走在“钢丝”上,随时都可能触犯法律。像上文私家侦探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公诉,就是一个佐证。

  民间调查机构能在中国立足,应该说有其存在的社会需求。但“私人侦探”

  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国家对此应当有一个权威和明确的说法,如果“私人侦探”这个行业适合我们的国情,就应当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反之,就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坚决取缔。模棱两可的认识,只会让民间调查机构游走在法律边缘,混淆人们的视听。

  新疆鹰远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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