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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有条件引入“习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7:05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阎志江本报通讯员张洁

  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3年婚姻家庭纠纷案调解率保持在74%左右,撤诉率明显上升。

  务川县属少数民族边远县,43.53万人口中以仡佬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44%。这里自然条件差,交通闭塞,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传统习俗深远影响着这里的仡佬族人。特别是涉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造成了不少困难。

  务川法院在审判中,贯穿坚守法律、兼顾良俗、强化调解、注重效果、遵循标准、把握尺度的主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司法为民。

  在镇南法庭受理的田某诉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之子与被告邹某之女经人介绍谈婚期间,按风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折合6570元。因被告之女悔婚,双方清算彩礼,但对彩礼的具体金额和财物数量产生争议。

  按照仡佬族习俗,“男方悔婚,一切不算;女方悔婚,接金还金,接银还银”。务川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参考仡佬族婚俗习惯的同时,积极委托仡佬族村老参与调解工作,在原、被告诉、辩称的基础上,综合媒人的证言,理清彩礼的具体金额和财物数量,妥善处理了纠纷。

  务川法院认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能够借助部分家族威望高、有威信、熟悉精通民族习俗的村长或村老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采用法律教育、说理说情及传统的就事论事、以理服人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对调解工作可以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传灵表示,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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