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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大肛肠医院被曝光 广告“追星”乱象引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8:54  国际在线

  北京东大肛肠医院广告或为名人“被”代言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几率极低

  立法滞后致广告“追星”现象屡禁不止

  至今未见哪位明星为自己所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因盗用明星形象做虚假宣传而被严厉处罚的企业也并不多见,一个不能回避的原因,就是法制不完善。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部门规章来看,刚刚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纳入法律视线,其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很窄,目前还只限于食品领域。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看似很重,但其象征意义却大于实质意义

  “这是纯粹的骗子医院,不仅耽误时间,而且不花上万元就好不了。”

  近日,北京市东大肛肠医院可以说站在了舆论的浪尖,随着媒体对东大肛肠医院的黑幕进行披露,不少曾经在这家医院治疗过的患者纷纷在网上发帖声讨。

  在种种斥责声中,有患者坦称,选择到东大医院就诊,就是冲着广告去的。

  北京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北京市东大肛肠医院的广告宣传片里,酷似某名人长相和装扮的卡通人物极力推荐“治痔疮,到东大”,“声音跟明星本人一模一样,我想那么多部门监管,播了这么久的广告总不会是假的吧”。

  据了解,此前,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医疗机构曾用类似的名人卡通形象做广告宣传,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

  此次北京东大肛肠医院被曝光,再次引起公众对广告“追星”乱象的关注。

  广告“追星”怎一个“乱”字了得

  广告“傍”上名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商家为了提高营销效果,瞅准名人、明星的影响力,可劲儿“追星”,以致形形色色的广告中铺天盖地的出现明星脸、明星话,其中,有真的明星代言,也不乏明星“被”代言,不少明星因广告陷入是非的漩涡之中。

  某明星因其代言的洗发水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质而受到公众质疑;明星代言的某品牌牙膏因夸大功效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早年,某女明星更是因所代言的奶粉被证实含有害物质而被消费者“口诛笔伐”。

  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曾发出通报,指出某著名演员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通报指出,包括主持人在内的代言人,不负责任、见利忘义、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

  与这些真代言的明星相比,一些“被”代言的明星显得有些“冤”,不仅自己的形象遭到盗用,而且凭空出了很多莫须有的麻烦。

  此前,某知名演员就因其形象被制作成卡通形象flash广告“被”代言,愤而将发布广告的机构告上法庭。

  但不管是明星真代言,还是“被”代言,广告“追星”热浪之下,共同的结果就是,消费者一头雾水难辨真伪。

  追究法律责任成象征意义

  据了解,针对广告“追星”的乱象,早在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就指出,不管是谁,只要做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景明也认为,对于名人“被”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如果名人对播出的“被”代言广告长期没有要求禁止的话,就等于默认了这种广告的存在,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看来,明星代言与明星“被”代言并无“天壤之别”。

  “虽然如此,至今未见哪位明星为自己所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因盗用明星形象做虚假宣传而被严厉处罚的企业也并不多见。”有业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整治广告“追星”乱象年年说、岁岁闻却依然不止,其中一个不能回避的原因就是法制不完善,对广告代言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细致。如果有明确规定,那么明星在接广告时会谨慎行事,对“被”代言的明星来说,他们也会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吴景明坦言,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只在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规定,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均没有关于广告代言人特别是明星、名人代言的约束性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有关的部门规章已经涉及到对广告代言人的约束。2007年9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该通知确定的目标之一为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2009年2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并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等内容。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部门规章来看,刚刚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纳入法律视线,其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很窄,目前还只限于食品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而没有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吴景明说,虽然在药品和医疗领域也有规定,但仅限于“禁止”和“取缔”,并没有明确其承担何种责任。

  “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的几率极低。”吴景明对记者说,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看似很重,但其象征意义却大于实质意义,因为虚假广告能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毕竟少之又少,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

  “但是,没有直接规定并不能说明广告代言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吴景明指出,如果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存在不实宣传和欺诈行为,且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用户造成了损害,那么作为利益相关人的广告代言人即构成了共同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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