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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涉“黑”,“罪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9:52  贵州都市报

  私家车涉“黑”,“罪名”成立

  车主状告客运管理部门一审败诉,表示将继续上诉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获悉,私家车主状告客运管理部门一案(本报曾报道),经贵阳市云岩法院审理,驳回原告(私家车主)的诉讼请求。

  云岩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告无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客运运输证件而擅自载客,已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作出暂扣处理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提出的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和暂扣车辆违法及返还原告车辆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介绍,随着当前贵阳市打击非法客运“黑车”力度的加大,一些“黑车”驾驶人也绞尽脑汁想出各种招数逃避管理部门的查处,有的“黑车”驾驶人甚至在被查处时仍以各种理由狡辩、抵赖自己没有从事“黑车”营运。执法人员对此表示,在查处“黑车”的执法过程中,客运管理部门将严格执法程序及调查取证,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方予查处。

  就此判决,原告刘先生的律师及女友认为,运管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非法营运”的事实或实施了“非法营运”的其他任何行为的情况下,对原告实施扣车行为违法,被告在7月5日晚上8点左右将原告的车钥匙拔下,直至晚上10点过钟将车辆扣下并开走的长达二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均未对原告、“乘车人”及现场目击者作任何形式的笔录,被告在法庭上所列举的证据除相关法规外,其余的证据均是受其管理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言。

  另外,被扣车辆停放在马路的二道上,即马路中间,从常理上来讲不可能在路中间拉乘客;其次,被告称车辆当时正在上人,就被执法人员把钥匙搜走,显然车辆没有移动过,既然车辆没有移动过就谈不上运输,没有运输,哪来的非法营“运”;最后,被告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原告收钱,谈钱的问题,既然没收钱,甚至连钱都没有提过,怎能叫非法“营”运呢?

  同时,原告方认为,本案关键证据缺失。本案中关键证人就是所谓的“乘客”,而“乘客”在下车后就被被告安排的出租车送走,根本不存在“乘客”不配合的情形,被告的执法人员为何不作笔录?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已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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