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开发商称假卖房套贷款是行业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10:25  国际在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审理了一起购房纠纷案

  为解决短期资金紧张的问题,开发商利用职工的名义虚假买房,以此套取银行贷款,不想却弄巧成拙。真正的购房者指开发商“一房二卖”,提出退款并索赔。昨天,这起购房纠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开发商曝出:用“假卖房”套取银行贷款,已成为房地产业的惯例。

  “同一套房怎么会卖了两次”

  2005年7月,景洪市永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与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龙公司)在景洪市合作开发“铂金广场”项目。签约当天,永兴公司向乾龙公司支付了700万元的合作开发资金。在合作过程中,乾龙公司陆续返还永兴公司185万元,对于剩余的款项和利润分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乾龙公司用“铂金广场”的二层商铺、和乾龙公司开发的“花伴里”项目房产进行抵偿。

  根据这份“和解协议”,永兴公司以刀某、杨某的名义,接收了乾龙公司用于抵款的花伴里小区1幢1层102号商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将这套商铺以254万余元卖给刀某、杨某。2009年3月9日,乾龙公司开出了三张“花伴里购房款1-102商铺”发票,至此,双方的债务抵销。

  不久,永兴公司却发现这套商铺早在2007年6月就卖给了温某,而且温某已用这套商铺向银行抵押,申请了按揭贷款。永兴公司怒了,认为乾龙公司不诚信,“一房二卖”,今年1月,刀某、杨某将乾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共计509万余元。

  “公司并没有一房二卖。”庭审中,乾龙公司的代理律师罗坷介绍:2007年6月30日,公司为解决短期资金困难,以职工温某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将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中的花伴里小区1幢1层102号房卖给温某,价格为223.06万元。“实际上,这套房子并没卖给温某,温某也未付过一分钱。公司只是利用这种虚假购房的方式,以温某的名义,用该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10万元,期限为10年。每月都是由公司按期向银行还款。这一情况永兴公司是知情的,并不存在欺瞒。”

  罗坷表示,这种资金运作方式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一种“惯例”,几乎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是这样运作的,这并不是真实的买卖,所以不存在“一房二卖”。今年1月,公司已全额归还了银行贷款,现在公司随时都可以把这套房子的产权证办给刀某和杨某。

  为了让永兴公司放心,乾龙公司还把温某告上法庭,自己招认了虚假购房行为,要求法庭确认公司与温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与此同时,乾龙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永兴公司的诉讼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