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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因警察藏匿证据被以强奸抢劫罪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10:44  国际在线

  

河南男子因警察藏匿证据被以强奸抢劫罪判死缓

  9月7日上午,张振风的母亲正在编织草帽辫。她的丈夫不愿对记者多说。(记者 刘万永/摄)

  9月6日17时,失去人身自由3年零4个月后,张振风回到家中。74岁的父亲特意花了120元买来鞭炮庆祝儿子洗清冤情。

  张振风是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田庄村张庄人。鹿邑县隶属河南省周口市,与商丘市下辖的柘城县相邻。

  在姐姐的印象中,张振风和很多同龄人一样,不喝酒、不打牌、不会做买卖,农忙时在家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

  31岁时,他的命运发生转折。2007年6月3日下午,张振风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柘城警方抓获。次日,“根据他的交代”,张的“同伙”——鹿邑县村民郭新魁、郭辉等被抓获。

  2008年1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振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新魁、郭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刘传军、刘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振风等5人分别提出上诉。2009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重审至今没有开庭。

  一个月前,张振风案出现重大转机。因其他犯罪入狱的王银光被查出是强奸、抢劫案的真凶,王银光交代了一同作案的王长林和王献志。

  9月8日晚,商丘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了题为《知错即改有错必纠商丘政法机关主动查究一起错案》的通稿,称商丘市政法机关在开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教育整顿活动中,通过案件评查,主动查究了张振风等5人涉嫌入室抢劫案,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已经启动。“目前,在本案侦办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7名相关责任人中,1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人已被停职,正在接受纪检、检察机关的调查。”

  一审被判刑

  2007年4月22日,柘城县公安局接到洪恩乡某村一名女村民的报案,称4月21日23时许,4个蒙面人将其家中院墙扒开一口子、手持钢管、砍刀闯入屋中,其中3人将其轮奸,而后抢走83元现金。抢劫得手后,4人骑着大架摩托车消失在茫茫夜色中。

  此案引起了柘城县公安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局长刘勇、政委张政勇、副局长李明和等带领侦技人员先后到达案发现场,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对此案进行全力侦查。

  从4月26日至5月28日,在柘城县境内的洪恩、陈青集、大仵、起台相邻的4个乡镇连续发生轮奸、抢劫系列大案12起。这给柘城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柘城警方分析后决定,对这12起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商丘日报》2007年7月7日的报道称,通过多日的秘密走访,大案中队长王杰、五中队长孙宏志向专案组汇报,鹿邑县杨湖口乡田庄村的张振风平日里游手好闲,无正当收入,但赌博、吃喝却出手阔绰,近期曾一次拿出近两万元现金偿还赌债,并且还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员厮混,昼伏夜出,行踪诡秘。

  警方发现,张振风的居住地与柘城县洪恩乡仅一河之隔,语言相近,其对洪恩、陈青集、大仵等乡镇的地形较为熟悉,而其家中有一辆大架摩托车与此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相符。专案组分析,张振风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振风的姐姐向记者回忆,2007年6月3日,张振风正在家收麦子,当地派出所以有事为由将张振风带走。

  《商丘日报》的报道称,“通过连夜突审,张振风交代了他伙同郭新魁、郭辉、刘超等10余人,一个月内在柘城境内抢劫、强奸作案10多起的犯罪事实。6月4日夜,柘城警方成功将该团伙主要成员郭新魁、郭辉、刘超抓获。”

  “据张振风等4人交代,该团伙从今年4月下旬起,10多人分别驾驶大架摩托车,持匕首、钢管等凶器入室抢劫、强奸,10多人交叉在柘城境内作案12起,其中强奸3起,抢劫现金3万余元,手机10余部,戒指、项链、手镯等物。同时又交代团伙先后在周口、商丘、安徽省亳州等地作案20余次。”

  一年后,本案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振风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辉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郭新魁拒绝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超、刘传军否认强奸但承认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柘城警方被指隐匿重要证据

  事实上,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冤案。

  刘传军的辩护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继超在其辩护词中说,本案5名被告中,郭新魁始终没有承认犯罪,其余4名被告认罪后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述。

  9月7日中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郭新魁的家中见到了他。当时,他刚刚和前来祝贺他获得新生的朋友吃完饭。

  郭新魁对记者说:“我没做过的事,打死也不会承认!”

  记者问:“你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郭新魁答:“你比我聪明,这个事还问我?”

  在辩护词中,吕继超仔细分析了当事人被定罪中存在的问题。如,本案5个被告人涉及案件14起,许多案件的主要事实方面是模糊不清的,特别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不清,抢劫案参与的人数不清。尽管公诉机关曾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及证据上看,仍有许多事实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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