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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转卖未过户闯祸撞死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14:47  新民晚报

  持有浙江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车主小冯,将该辆摩托车转售给了上海的小王,但却未作变更登记。去年12月,小王驾驶该摩托车上路,撞倒了未走人行横道线的徐某,数日后徐某在家中死亡,徐某的家人将肇事者小王及远在浙江余杭的小冯告上法院。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小王、小冯共同赔偿徐某家人5.3万余元。

  开摩托车撞死行人

  2009年12月的一天,小王驾驶一辆浙江牌号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本市余姚路延平路处时,适逢徐某未走人行横道线横过马路,人车相撞,徐某倒地受伤。事发后,徐某被送入医院诊治,诊断主要为骨折,小王支付了医疗费千余元。徐某未住院回家,不料数日后突然在家中死亡。

  今年1月,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死因作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某是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与交通事故损伤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交警部门认定,小王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检的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市中心行驶,且事故发生后未保护好现场,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徐某未走人行横道线横过马路,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也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在事故中承担相等责任。

  为此,徐某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者小王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5.9万余元;还认为远在浙江的小冯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肇事者共担责任

  法庭上,小王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辩称徐某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所致,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对徐某的死亡仅构成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相关赔偿不能完全按死亡标准,表示同意赔偿额为20%至30%的损失。

  小冯则辩称,该肇事摩托车早在2005年9月,就出让给小王使用,双方办理了证件及货款的交付,所有权已转移,只是未在车辆管理机构变更登记。原车主对车辆已失去了控制和管理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肇事人小王和徐某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双方的过错责任导致了徐某人身损害,小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赔偿责任因徐某的过错可予减轻。因该损害发生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虽然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因负有更多注意义务,须承担赔偿责任的60%。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小冯,应对车辆的使用者负有谨慎选择义务,特别是在法律强制规定参加保险时,仍负有依法参保的义务。可小冯在2005年将车辆交于小王使用后,对该车辆不再关心,导致该车辆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也未交纳交强险,没有尽到车主的管理义务,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小王和小冯共同赔偿徐某家属各类赔偿款。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宋宁华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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