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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罪辩护不再担心量刑“吃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15:43  新民晚报

  10:00上午首发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毒品案件,并进行了当庭宣判。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定罪辩论结束之后,审判长向无罪辩护方释明参加量刑审理不影响其所作的无罪辩护,并告知其有对是否当庭发表量刑意见有选择权。据悉,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增设“释明-告知”程序,在我国法院尚属首创。

  事先有释明当事人放包袱

  在这起共同犯罪毒品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指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一名被告人认罪,一名被告人不认罪,庭审过程涉及较多环节。在随后的审理中,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无罪辩护方释明参加量刑审理不影响其所作的无罪辩护,并告知其有对是否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具有选择权。

  由于法官事先释明,打消了无罪辩护方的顾虑,使他得以放下包袱,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对案件经过评议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对量刑不满判决不满主因

  一中院副院长黄祥青介绍,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不作明确区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裁判文书对量刑理由的展示不够充分等问题。据一中院对2008年审结的995件刑事二审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件进行统计,在97件上诉案件、124名上诉人中,以量刑过重为上诉理由的涉及69件87人,占上诉人的70.1%。可见当事人对量刑公正性的质疑已成为其对判决不满的重要原因。

  2009年6月起,市一中院被最高院指定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为此,一中院启动了相关研究,其中,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设计,成为亟待解决的两难问题。

  保障辩护权提高审判效率

  据分析,这种方式能够既保障量刑辩护权,又确保诉讼效率。首先,无罪辩护方在庭审释明后,若选择参与量刑审理程序,可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充分行使量刑辩护权。如果其拒绝参加量刑审理程序,合议庭也会在告知其定罪结论时,告知其有权补充提交量刑意见或相关证据材料,量刑辩护权仍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诉讼效率能够得到有效保证。无罪辩护方若在庭审释明后消除顾虑,进行量刑答辩,避免了就量刑问题重新开庭。即使其拒绝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在被告知定罪结论后递交书面量刑意见,如果仅涉及酌定量刑情节和被告人个人信息的,法院可直接审查,也无需开庭审理。只有在涉及犯罪事实及法定量刑事实时,才需再次开庭审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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