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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油问题 监管者有难辞之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18:01  东方早报

  【法治构建】

  陈杰人

  随着媒体调查和揭露的日渐深入,湖南金浩茶油致癌物严重超标事件及长期瞒报事件的真相越来越清楚了。

  本次事件其实涉及两个方面的主体责任,一是金浩茶油公司在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后,不仅没有公开提示消费者,并及时回收全部问题产品,而且长期隐瞒真相,并公开以谎言欺骗消费者。如此行径表明,金浩茶油公司已经完全背离了法律、责任和良心;二是湖南质监局早在今年2月18日通过检测发现问题后,未能依职权公布真相。

  鉴于舆论铺天盖地,本文无意多费笔墨对金浩茶油公司进行过多斥责,因为笔者相信,广大消费者会以基本的理性对是否再信任金浩茶油公司作出判断。换个角度来说,金浩茶油公司作为一家以营利为终极目标的企业,它对不利于自己信息的瞒报本属天然,只是由于监管者未能依职权公布真相,它才得以长期欺骗和坑害消费者。

  根据新华社前天的报道,湖南质监局为自己开脱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召回产品和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主体是企业,质监部门“不能越俎代庖”;湖南质监部门检测出金浩茶油公司的问题缘于国家质检总局转来有关线索,所以这种检测属于上级交办的事情,湖南质监局没有公开信息的权限,必须由国家统一发布。

  稍加分析就可发现,这两个说辞未必站得住脚。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企业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但同时也规定了质监部门承担监管之责,换言之,如果企业不主动公开,监管部门就有义务和权力促使其公开。这就如同一场球赛,虽然运动员是遵守比赛规则的主体,但裁判才是使规则得以遵守的关键,只有裁判对不遵守规则的运动员进行适当及时处置,才可能使比赛顺利进行。如果质监部门不有效督促企业公布信息,就相当于裁判在运动场上睡觉。

  众所周知,基于食品对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特殊、敏感作用,国家对食品安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和检测制度。从技术角度来说,这种监督检测不可能对全部产品进行逐一检测,而只能是抽检,只要抽检不合格,就认定这项产品不合格。换句话说,有关食品安全性监管的机制,是实行最苛刻的“一检否决”制,这样才能给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强大压力。而湖南质监部门不仅不公布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信息,反而在舆论质疑金浩茶油公司的产品问题时,发布该公司其他批次产品检测合格的信息,不知是何原因。

  实际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而湖南质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了金浩茶油公司的问题,却没有主动公开。

  其次,湖南质监局半年以前发现金浩茶油公司的问题,源于上级局所告知的其他地方茶油存在问题的信息,但这种信息的提供不属于工作交办,而是一种工作线索,湖南质监部门不过是依此线索,加强有针对性的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后,理当依职权依法公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金浩茶油公司产品致癌物严重超标的检测结果,恰恰就是湖南质监局依法定义务开展的日常检测所获,它理当及时公布。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湖南质监局对金浩茶油公司的问题产品信息主动公布、依法公开、及时公布,金浩茶油公司是不可能瞒报甚至不敢瞒报的。在事发后,湖南质监局想方设法拒绝媒体采访,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其逃避监督的意图。

  数年前,一个记者仅仅是因为捏造了“纸馅包子”的虚假新闻,就被判刑,而如今,多少存在严重问题的金浩茶油已经钻进了消费者的肚子。如果“纸馅包子”的炮制者都要判刑,那么如此漠视公众利益、逃避法定职责的湖南质监局和有关执法人员,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难道不该追究其责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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