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家安监总局出拳治理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现象—— 出事故最高罚八成年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01:56  兰州晨报

  

国家安监总局出拳治理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现象——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新华社照片

  本报讯 据人民网消息,9日上午,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还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另外还规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于受理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禁任矿长

  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该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主要责任人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