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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民生检察切实保障民权民利

  ◆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研究专题1O2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推进“亲民检察”、“民生检察”,关注群众的诉求,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同维护人民权益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从践行检察工作人民性的高度,对新形势下的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努力方向。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切实强化民本理念

  民行检察工作通过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实现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是检察机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是民行检察监督履行好“与民同行”法治使命的具体体现。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切实将执法为民的要求体现在履行职责全过程: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人民群众的期待出发,善于用群众易于理解的语言、乐于接受的方式,认真做好定分止争、明法析理、释疑增信等工作,使民行检察监督过程成为密切检民关系、赢得群众信任的过程;从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倾听民意、汇聚民智,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创新和完善体制和机制,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密切关注民生诉求

  一要着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把对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作为工作重点。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人员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往往较低,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又囿于其自身生理心理等因素,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较弱,容易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既要切实加大对涉及弱势群体的追讨欠薪、工伤索赔、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的监督力度,又要主动提供法律帮助,支持其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诉求,确保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得以彰显。同时还要认真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促进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要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商业保险、劳动就业、补贴救助等领域的民事、行政案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重点,也是民行检察工作维护民生的重要领域。对审查发现实体、程序上确有违法或重大瑕疵的错误裁判,要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使违法得以纠正、正义得以伸张。同时,要把加大办案力度与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剖析案件所反映出的社会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并加强与土地、劳动、社保、医疗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普遍性、倾向性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要着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检察机关要在自身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同时,切实履行好促进审判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履职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进行纠正;发现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在督促人民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便民途径和方法

  一是畅通民生诉求渠道。继续通过设置检务公开栏、发放检民联系卡、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等方式,广泛宣传民行检察职能,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深化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务公开,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广泛宣传维护民生的工作措施和典型案例,建立和完善网上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定期发布民行案件受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环节的办案流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强化网络舆情的收集,在论坛、博客等网络平台注册检察机关官方用户,主动收集、依法处置、及时反馈网民包括反映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在内的涉检网络舆情信息,不断拓宽案源渠道,增强服务民生的实效性。着眼于加强与基层群众的联系,稳妥推进在乡镇(街道)设立检务联络室工作,推动检力下沉、重心下移,汇集群众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深化便民服务。

  二是深化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有效协作。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相当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法律知识欠缺,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的困难群众求助,又有相当部分可以通过法律监督途径实现诉求。检察机关要着眼于拓宽保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渠道,主动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机制,规范案件信息移送、办结情况反馈等制度,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工作合力。

  三是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和完善上下联动的民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坚持法定抗诉程序的同时,将办案重心下移,案件主要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办理,上级检察院及时派员参办、指导,案件审结后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或以上一级检察院名义提出抗诉,有效整合民行办案资源,提升民行监督整体效能。注重对民行监督的跟踪,对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抗诉书后未及时回复、裁定再审或裁定再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要提出监督意见,促进快审快结。

  四是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那些涉法涉诉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确有严重困难且愿意息诉罢访的人员,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一次性地发放临时性、应急性救助金,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实际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减少不和谐因素。

  五是大力推行检察和解。牢固树立“纠正错误是成绩,息诉罢访也是成绩”的观念,把民行案件和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必要延伸,确保既有序表达诉求、又维护司法公信。对当事人长期申诉而法院裁判无明显违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系亲属、邻里关系的案件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受案后要强化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促成双方和解,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对已经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也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办案全过程,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讼争、化解矛盾。

  ■拓宽服务民生工作领域

  一是强化民事调解监督。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大背景下,调解结案在法院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对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检察机关要主动将民事调解纳入监督范围,对虚假调解、恶意调解以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要探索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既保障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又有效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二是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当前,“执行乱”的问题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要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既要积极监督纠正拖延、推诿、懈怠等消极执行行为,确保执行程序效率价值的实现;又要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方式,监督纠正错误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保障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民事公益诉讼。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大量环境污染事件或国家财产、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但由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是负有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怠于行使权利,造成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对有适格原告主体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按照合法、必要、有限监督的原则,督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相关国有、集体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对原告难以确定的环境污染案件,要积极探索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相关企业或组织的侵权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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