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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基层检察长任职关“九条”很实用

  “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试行两年来,备案审查的30人中,均未发现违法违规任免的情况。”8月25日,安徽省检察院干部处副处长吴剑华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

  为什么要把住这个“关”

  有的地方对于检察官任命的一些特殊规定不了解,通过加大干部的协管力度,可以提前把好这个“关”

  “回想起来,是两大原因推动了这项制度的出台。”8月26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致平在自己现在的办公室告诉记者。两年前,徐致平是安徽省检察院干部处处长,今年刚刚提职交流到安徽省高级法院工作,她对这项制度出台的背景了如指掌。

  据徐致平介绍,这项制度是在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崔伟的直接关注下产生的。主要是因为在实际干部管理工作中,个别地方存在着任命的基层检察长不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情形,一是“学历条件”不符合,二是“法律工作经历”不符合。

  徐致平说,“我们发现后再予以纠正就非常被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还在于有的地方对于检察官任命的一些特殊规定不了解所导致的,因此必须通过加大干部的协管力度,提前把好这个‘关’。”

  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对基层检察长任免进行备案审查能不能搞?因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检察机关只能“下管一级”,省检察院直接“管”到基层检察院合不合适?面对这样的质疑,安徽省检察院干部部门与组织部门进行了认真的协商与沟通,最后取得了共识:对基层检察长任免进行备案审查,只是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把好检察官任职资格关,是协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选好选准干部,而且这种审查只是一种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审查。

  取得了组织部门的认可,并在借鉴有关兄弟省院的做法基础上,2008年8月,《安徽省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崔伟的评价是:这个办法虽然只有九条,却很实用。

  这个“关”的核心是什么

  省检察院就是否符合《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备案审查

  安徽省检察院干部处张雨明告诉记者,该办法规定,县(市、区)级地方党委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事项,向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征求意见,或者市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事项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协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在答复或者同意前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记者注意到,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任免进行提前“把关”的“备案审查九条”,其最核心的内容是:省检察院就是否符合《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长任免条件以及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备案审查。如果发现违法违规任免或者所提人选存在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该省检察院将予以“否决”,并出具不同意任免的书面答复意见,同时责成市级检察院与地方党委协商后重新提出县级检察长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省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任免的,该办法还依照《检察官法》提出了两条措施,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仍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不批准,或者市人民检察院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撤换。一旦县级检察长的任免获得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市级检察院也必须将任免情况续报省检察院备案。当然,这是一种事后备案。

  对于基层检察长的任免,市级人民检察院身处“中间”,但这一角色十分关键。根据该办法,市人民检察院既有与地方党委沟通协调后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意见和建议之责,也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负有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并报备案之义务,同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有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或者提请不批准的权力。

  该办法施行后,去年安徽省检察院干部部门又将是否“准确及时”上报备案材料作为对市级检察院相关部门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有效推动了该备案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怎样把住这个“关”

  审查的内容集中在所提人选是否符合《检察官法》中规定的学历条件和法律工作经历条件上

  安徽省有110个基层检察院,除了安徽省和合肥市检察院所派出的5个检察院外,其余105个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均在备案审查之列。

  “备案审查时我们主要把握两条:一是是否符合《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长任免条件,二是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据吴剑华介绍,对于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集中在学历条件和法律工作经历条件,即是否具有高等院校的本科学历以及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具备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

  “虽然审查的内容仅仅只有‘是否符合《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长任免条件’这样简单的一句话,但真正审查起来却不那么轻松。”吴剑华说。

  比如何为《检察官法》中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主要包括从事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随后的解释中又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工作”是指在有立法权的部门中从事法律工作。在安徽省,主要是省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有立法权的合肥市和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而其他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因为没有立法权,所以在这些部门工作原则上不认为是“从事法律工作”。此外,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也不能一概认为系“从事法律工作”。

  考虑到基层院检察长的整个选任周期较长,安徽省检察院尽量压缩备案审查的时间,规定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同意”。

  这个“关”把得怎么样

  备案审查的30人中,没有发现一起违法违规任免情况,对全省检察官队伍的管理也起到推动作用

  安徽省检察院推行的这一创新做法已经试行两年,在实践中的确把住了基层检察长的“入口关”,其效果已经初步显现。据了解,两年来,在所备案审查的30人中,没有发现一起违法违规任免的情况。“此制度施行以后,乡镇党委书记或者县直部门的负责人被照顾性地提任为检察长人选的情况,再也没有出现过。”吴剑华说。

  在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翟高潮看来,把关基层检察长的任免同时还具有示范效应,其不仅促进了地方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对其他副检察长或检察官的任用上依法管理,严审资格条件,而且对全省检察官队伍的管理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据介绍,近两年来,安徽相关市委组织部门先后就市级检察院其他班子成员职务任免征求意见40多人次,该省检察院积极履行协管监督职责,对符合任职资格的30余人,通过参与考察、查阅档案、分析班子结构等形式,及时回复“同意”。而对其中不符合《检察官法》条件的8人,则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随后又都重新考虑了人选。

  崔伟对这一效果感到满意。他告诉记者,全省80%的检察工作任务在基层,80%的检察人员在基层,因此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检察长岗位上来至关重要。对基层检察长的任免进行备案审查,将管理的“关口”前移,既能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又是省检察院在做好干部协管工作方面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符合当前干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

  “当然,这项制度我们还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具体操作过程中也要真正做到履行职责不越权,做好工作不逾矩。”崔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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